关于终止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终止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终止合同1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请您于年月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湖北圣玉绿松石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年月日
关于终止合同2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个体户雇佣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关于终止合同3
一、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是什么
合同终止的基本后果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束缚。另外,合同终止还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一)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消灭。如担保合同关系应于主合同终止后消灭。
(二)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在上述7种情况下是可以终止的。而对于终止后的合同,依附其的从合同消灭,双方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这也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效力。若你还有对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关于终止合同4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自然终止主要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赁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对于无效合同的终止,《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再表述。
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终止合同5
甲方: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郎易安
㈠协议起因
甲方负责人(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强)于20xx年7月12日午休时间单方要求乙方与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㈡协议目的
本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劳动法相关各项条例与之产生的.矛盾,解决产生的各项争议问题而设立,以期通过调解手段最终达成共识,维护双方利益,尽快履行协议为目的。
㈢协议相关说明
①乙方入职程序乙方郎易安于20xx年7月初两次经过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本协议甲方直属上级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梁女士面试,最终总公司根据乙方以往工作经验,决定第一年以实习名义安排在其控股公司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协议甲方)任职。
②乙方工作内容总公司经过面试看重乙方具有负责市场类工作潜力,决定第一年工作内容以协助甲方公司开拓市场类业务为主。并约定一年后根据乙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就职于甲方公司;或将个人档案提交甲方直属上级总公司正式入职。
㈣协议事由
①甲方于乙方任职期间多次出现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之行为,并单方要求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据此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赔偿。(详见下双方劳动争议表)
②乙方要求甲方在其任职期间就其发生一切经营管理不当行为向乙方以其家庭以道歉书形式予以书面告知。
③乙方要求甲方以其直属上级公司继续履行乙方入职程序,根据乙方专业及自身优势为其安排合适岗位。
④乙方要求甲方在此协议生效同时一次性付清为甲方独立制作其公司简介及项目介绍PPT精致版设计制作费用,200页共计¥40000元。
㈤双方劳动争议表略
综上所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各项损失费合并劳务费共计¥20000元。(同上条款㈣协议事由①)
㈥争议处理
①本协议所产生所有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调处理,难以协调条款由甲方直属上级总公司工会相关机构协助办理。
②如遇甲方直属上级总公司工会仍不能调解之问题,将由甲方总公司工会方征得上级领导批准,向国家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提起相关诉讼。
㈦协议补充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直属上级总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议方商定,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条款予以补充修订,补充条款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
乙方:(公司章)(个人章印)
甲方直属上级总公司负责人:(公司章)
关于终止合同6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终止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 年 个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 □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 □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终止合同7
xxxxxx:
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xxx年xx月xx日予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将发给(不发给)你经济补偿金xxxxxx元,医疗补助费xxxx元,并将提前预支你xxxx月份的工资xxxx元。请于xxx年xxx月xx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关于终止合同8
题目名称:《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姓 名:张 华
学 号:041210039
学 校:济源市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李 辉
写作时间:20xx年5月1日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同样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社会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相对而言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在实践中熟练掌握技术的劳动者并非弱者,用工单位是弱者。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通知义务,用工单位对此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条款。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同存在缺陷,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定过于严格。
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不明确。 5、工会制度不够完善。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建议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力和义务。 2、完善相关立法。
论文摘要---------------------------------------------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
三、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6
四、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已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选择权。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业片面强调用人的自主性,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义务来去自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了解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占9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条文,但是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的调整显然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试图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的不足,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许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因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极其严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在该处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设定任何条件,该条经常性被劳动者滥用,劳动者来去自由根本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劳动者连提前30日的书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不辞而别。
我认为《劳动法》在第3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但相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法该条的规定是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使劳动者获得过大的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熟练掌握专门技术之后,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时,劳动者的突然离开,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也只能坐视劳动者离去而不能追究劳动者任何违约责任,极大的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
2、第31条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弱者,但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掌握熟练技术,在用人单位起到关键作用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单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单位没有掌握任何技术,不能操作用人单位运行命脉的劳动者,该条对这些劳动者才有保护作用。
关于终止合同9
鉴于甲乙双方合作的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继续合作对双方无任何经济利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该终止协议。
1、协议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XX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补充协议)
2、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自该《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自行失效,双方根据“协议和补充协议”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任何一方不得节外生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在“协议和补充协议”终止后自觉保守所知晓的甲方任何商业秘密,倘若乙方擅自泄漏甲方任何商业秘密,或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任何商业秘密泄露,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有全额赔偿责任。
4、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XX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X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XXXXXXX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关于终止合同10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如何保证在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条件及其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并对处理劳动终止后的补偿问题做一浅析,以资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
【正文】:
引言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开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情形问题, 则是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最为关心的。本文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随后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最后对劳动合同终止提出一些对策和意见,以期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概念
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规定为:“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惩罚做出的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根据该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从法理层面,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将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灭失,以及因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
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以外,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导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狭义理解。《劳动法》
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继续延用了《劳动法》的划分方式,并以第四章专门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仅应当作狭义理解。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
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
①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
②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从我国劳动法律理解来讲,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殊商品回归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差异
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处,即双方所导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终结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正常终结或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终结,均属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解除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提前终结;其二,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在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因此程序要求比较简单,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比如经济
③补偿金的给付等。
二、国外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终止,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终止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终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终止合同。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定期劳动合同。
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属无效。
2.终止程序。法国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和某个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
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合同终止无效。如法院判决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解雇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于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雇员没有严重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
三、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规定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讲,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的终止。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不仅包括履行的终止,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
④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2.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限制条件
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然终止已不存在限制终止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约定终止,这也可以看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续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即,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即行终止,而有待该情形消失时再进行终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必将消失但可能转化的情形,比如最终被认定为患职业病,则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三、四种情
形均属于必将消失的情形。第五种情形实质是要求单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才能终止。实践中由于男职工在55周岁左右、女职工在45周岁左右提供的服务因为年龄的关系而有所下降,而这一群体又以提供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居多,这些群体收入较少,没有多少积蓄,生活相对困难,如果再次就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压力,并且如果在这个阶段终止合同,显然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公平的。该条规定有力的保护了这个年龄阶段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期满,一旦满足第(一)、(二)种情形,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均无权实施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对第(三)种情形目前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无需双方另行达成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劳动者提出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已丧失期满终止权。第二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然具有到期终止权,但用人单位表示存续劳动关系的,则丧失订立何种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从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种情形均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种情形则专门描述。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按第二种理解执行。
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界定和分析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劳动法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依据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或许是考虑到在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另行招聘员工会有一定的经营损失。而劳动者可能已经有更好的规划或找到了更好的机会,即便有损失也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
②动者存在过错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生产经营调整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节包括:一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三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终
止,如果合同期满,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除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存在严重过错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二倍标准的赔偿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合同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等。
(3)合同期满终止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分别对其应享有的待遇及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长期以来,他们一直处在农民与城市人的边缘化状态。在城市,绝大多数农民工属于一个“游击”群体,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住所简陋。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们做的是最脏最累的活,过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却难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处于一种生活无保障状态。现阶段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薪、欠薪问题。尽管农民工在城市极其卖命地干着累活或脏活,然而,在他们身上出现的低薪、欠薪问题却最为常见。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计完成的阶段发放的。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下,更是出现项目做完了,却领不到工资的状况,拖欠工资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一到逢年过节,各地常报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钱而引发群体纷争或民工跳楼、割腕等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超时工作。用人单位为了延长工作时间,最大限度的榨取农民工的剩余价值,一般都采用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所以,很多企业根本不存在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费之说。也就是说农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强度、长时间的透支体力工作,对身心的损伤是显而易见的,而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伤制度来保障农民工的自身权利,这就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出现严重的职业病。
(3)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因为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更不用说办理社会保险了。农民工的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十分严重。遇到工伤,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
⑤至必须的治疗都得不到保证,因工伤致残、致死的农民工屡有发生。至于生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业单方面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出于企业发展用工的需要,单方面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一般选择忍气吞声,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
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动企业随意解除或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立法中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护规定的,而对妇女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的原因就是他们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当然也可以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法律上对农民工重视起来农民工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将对农民工劳动合同保护的特殊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差异不足分析
(1)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差异分析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实操作中的情形却复杂得多,有可能出现客观情况
关于终止合同11
【案情简介】
前不久,我所在的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顾我已有四个月身孕的事实,单方宣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你所在的公司单方宣布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公司拒绝改正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不服,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比较有利于你,并且不违反劳动法的方法是:
你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然后赶紧怀孕,劳动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解聘拒聘孕妇,所以你能得到合同。
然后你会有孕期反映,到医院看病,最好找熟人后门关系,让大夫给你开病假条,然后就这样看病休假。直到生孩子,你又开始休产假。总之,如果你在单位里有后门,在医院里有朋友,那么,你将休息至少一年半。
我看了太多这样的例子,给你描述一下,不作推荐,休假有风险,怀孕须谨慎,后果自负。 保胎期间工资
如果你怀孕了,企业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影响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你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优生优育,祝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关于终止合同12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网友咨询:我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文员,今年29岁,入职已经快6年了。目前我正在怀孕,预产期是今年6月9日,但7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那时我正在休产假。请问: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能终止吗?
律师解答: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休产假期间会恰逢劳动合同期满,您不用担心,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在此时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来看,您今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因您正在休产假,所以合同应当续延至您哺乳期结束。
关于终止合同1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20xx年11月23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租赁给乙方位于丰县东环路南段路东(秦庄前首)的厂房及厂内附属设施使用,双方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即有效期为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已交付至20xx年12月30日,余二年的租赁费未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2月30日提前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于20xx年11月2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在20xx年12月30日前把独立生产过程中所产
生的各种费用结算清楚,如有拖欠,甲方有权配合有关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应根据合同包括的`《租赁物明细
表》内所有物件的完整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做出相应赔偿。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终止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了《xxxx》(合同编号:_____)(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个人生涯规划发展原因,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xxxx》。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xxxx》。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xxxx》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xxxx》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xxxx》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壹万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xxxx》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xxxx》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xxxx》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xxxx》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xxxx》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盖章)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终止合同15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遂宁市台商工业园棚户区改造三期(向山村)消防工程劳务分包预埋分项,现因合作内容细节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拟终止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终止合作关系。
二、该项目合作期间购买的工具移交给甲方;甲方支付20000.00元(大写:贰万整)让乙方购买工具的.发票核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三、该项目乙方已预埋位置的点位经双方现场作业人员核对签字后(清单表附后),按项目部劳务合同条款(主体预埋已包含二次配管,应扣除费用)甲方立即支付乙方。
四、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即日支付工人全额工资,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起诉乙方挪用工程款。
五、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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