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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3-04-25 10:10:00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经济合同3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经济合同3篇

经济合同 篇1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济合同 篇2

  摘要:在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各企业也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与完善。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问题和威胁,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要想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便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企业管理中面临最大的一个管理问题。基于此,本文就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凡事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各企业间的业务及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合同应运而生[1]。合同在企业经济活动和企业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对国家能源支柱企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油条企业来说,合同更是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因此,找出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是我国油田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下文就这一问题和对策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一、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尽管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都有了合同的意识,也加大了对合同管理规范性的关注度,但是,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便是其中之一。在油田企业中,很多管理人员认为合同管理事不关己,应该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情和职责,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另外,很多油田企业的合同是制式性的,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常存在文字表达不准确、不严谨等现象,而且经常是在没有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就签订了合同,这不仅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导致合同争议以及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审查制度执行不严

  合同的谈判、审核及签订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矛盾,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相对人、当事人有无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及权利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及规定、合同经办人是否有授权等等;第二是合同的严密性,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确双方的义务及权利、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第三是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及能力、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及取得的效益等[2]。但目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对这三个方面的矛盾都没有认真去解决,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资料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就草草的签订了合同,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当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落到实处,合同管理制度趋于表面形式,不够具体、健全,且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有的甚至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替代,一人身兼数职,管理混乱,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加强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更具法律效应,就必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3]。首先,企业要改变传统粗放、混乱的合同管理模式,将合同管理更加具体化和精细化,完善合同管理流程,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分级审查,使合同管理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及使用机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与检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实施定期考核,并建立合同管理奖惩制度,将其与管理人员的工资挂钩,从而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

  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的审查及签订尤为重要。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合同更具严谨性和约束性。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专职的作用,并认真推敲、细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另外,企业还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善和调整,为后期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也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4]。企业要想增加创收、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对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基于此,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首先,在管理人员的挑选上必须慎重,选拔专业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意识强、认真踏实的人才,从而为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学习,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再者,要加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多向其培训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及民法等。另外,油田企业要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并实行年检制度,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结语

  强化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油田企业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油田企业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万生.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xx,26(2):94-96.

  [2]彭洋,马振华.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期刊,20xx(11):5-5.

  [3]罗涛.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峡科技与产业,20xx(7):172-173.

  [4]李亚明,曾利华,王方,等.石油销售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20xx,24(12):92-97.

经济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2)供电(3)供气(4)排水(5)绿化(6)有线电视、宽带(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约定

  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理企业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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