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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合同

时间:2023-04-28 10:05:26 合同 我要投稿

加盟连锁合同四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加盟连锁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加盟连锁合同四篇

加盟连锁合同 篇1

  连锁加盟合同

  甲方:吉林省老玉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技术加盟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部统一形象装修指导。

  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

  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

  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

  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执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吉林省老玉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身份证号:(法人) 法人:身份证号:(法人)

加盟连锁合同 篇2

  甲方:吉林省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技术加盟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部统一形象装修指导。

  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

  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

  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

  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执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吉林省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

  身份证号:(法人)

加盟连锁合同 篇3

  甲方(加盟总部):武汉康宏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者):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 区域内 市 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 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 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 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 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加盟连锁合同 篇4

  第一条 XXX中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沃头蚝干粥”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 贰 万元(一概不退)。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

  1、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 甲方应制造、开发、采购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

  5、 甲方应聘请专业人员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 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 每月如有做广告必须按几个店分摊广告的费用并得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 此 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3. 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

  4. 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与经营相关的商品、物品,申购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所购商品、物品必须即时验货、按时付清货款,否则以违约论处。

  5. 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30万元。

  6. 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

  7.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8. 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9. 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近似的小吃店。

  10. 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与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区域(政府县区编制区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相近的小吃店。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1、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授权;2、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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