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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时间:2024-12-14 08:16:00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订立合同汇编九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用的订立合同汇编九篇

订立合同 篇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主要为公司)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主要依据是否参加工商年检来判断其继续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能力、商业信誉。

  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首先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

订立合同 篇2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

  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

订立合同 篇3

  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人士进行咨询。现在大家了解到了关于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了吗?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

订立合同 篇4

  一、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医院的开业、广告招牌为要约邀请,表明我是医院,我正在营业,如果需要诊疗服务,我愿意提供服务。患者的挂号行为为要约,表明患者向医院发出希望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挂号费,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时刻起,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门诊医师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并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为要约,即希望与患者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经患者的承诺,医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治疗费押金的行为是承诺,即患者愿意与医院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从办理住院手续时起,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在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负的“防疫”义务时,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较大限制,缔约的方式、过程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120急诊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120是免费公益电话号码,通过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的两个特点。其一,这类合同是患方在危难时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二,患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机会和能力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医疗机构负有强制救治义务,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诊救治。

  有人认为,拨打120电话求救行为是要约,急救中心和医院接到电话后出车急救是承诺。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关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将拨打120求救行为作为要约,急救中心或医院就有权利拒绝出诊且无需通知求救者。这样的结果有悖于120的宗旨。医疗机构设置120急救电话或者与120急救网络联网的行为是要约,表明该医疗机构有接诊急救患者的能力、技术及设施条件,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愿意缔结急救医疗服务合同的建议,该建议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医疗处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费用等在所不问,该建议的性质是要约。患者或他人拨打该急救电话的行为应属承诺,即患者或他人确信该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条件,愿意到该医疗机构接受急救服务,向医疗机构作出接受其要约的承诺。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明确只要患者拨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医院须立即出诊。对于自行直接将急危患者送到医院、未经120接诊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运送的医院的行为是承诺,从患者被送至医院的救治场所时起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医师脱岗,延误了紧急救治即属违约。

订立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对双方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究竟这个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多久呢?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就是指用人单位在什么时候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其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看,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生效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同时发生。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在已经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从开始使用劳动者之间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使用劳动者,然后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工合同。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一段时时间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和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才使用劳动者。

订立合同 篇6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作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示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五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作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订立合同 篇7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该看到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证环节更为便捷。

  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条的规定。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0条第l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1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1l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了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13.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996年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I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8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及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9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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