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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

时间:2023-05-06 19:10:42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工作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作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工作合同四篇

工作合同 篇1

  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工作合同 篇2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工作合同 篇3

  20xx年9月,我被江北嘴置业公司正式录用,安排在综合办公室担任秘书一职。自加入新组建的置业公司,我跟大家一起经历了公司 “基础建设年”、“全面启动年”与“品牌推广年”三个年头。这三年,是年轻的置业公司迅速成长的三年,更是我人生至关重要的三年,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进步,并逐渐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三年来,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关怀、帮助和支持下,我积极结合公司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综合办公室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地学习,快速地成长。

  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

  综合办公室作为后勤服务和办公协调的核心部室,在理顺内外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上传下达等方面具有枢纽作用。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事、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1.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做到井然有序。2.作好公司的会议组织及会务工作,包括拟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资料归档。3.起草公司的报告、总结、汇报材料。4.公司往来文电(函)的处理,负责文件的登记、传递、制作、印发、整理和归档。4.公司各类

  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及时形成新闻稿件及大事记。5.上传下达,跟踪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6.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用印制度。7.配合完成了党群、工会的相关建章建制及各项活动工作。8.配合编制完成了公司每年的管理费预算,并有效控制了每年公司管理费预算未超标。9.作好领导的服务工作,并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严格遵章守纪,提高执行力度。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提高任务执行力度。特别是在用印制度上,能作好本职,坚持原则。真正做到了印章管理流程完整,审批程序规范,进行实时登记,审批表格定时归档。在公文办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公文管理办法执行,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流程缺陷,并积极提出优化的建议与意见。在自我行为约束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员工准则。在工作完成效率与工作态度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认同与赞许。在与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上,能注意言行,礼貌谦逊、友善待人。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我竞争力

  加入置业公司以来,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自我提升的需要,我报考了西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攻读公共行政管理专业,考取了中级经济师资格。在工作中,结合岗位所需,积极主动学习公文写作、办文规范、文件流转程序等专业知识,同时,还根据公司的十二五发展战略,结合实际主动学习相关文件资料。积极参

  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及活动。通过不断地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以及自身的工作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在这三年工作时间里,我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为“优秀”,20xx年和20xx年连续二年被评为江北嘴集团公司和江北嘴置业公司“先进个人”。 我热爱这一份工作,认同置业公司的'企业精神与文化,崇敬置业公司的领导,喜爱置业公司的同事,更为能够参与建设长江上游的金融核心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发自内心地感到自豪跟骄傲。在此,我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我保证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刻苦钻研,拓宽和深入学习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增强综合素质,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创新,认真完成每一项工作,希望自己能够继续为置业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工作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绿化养护项目概况

  养护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养护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绿化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养护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养护内容:乔灌木、绿篱、草本植物等的浇灌、施肥、草坪的杂草清除、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浇水、灌溉、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等工作。

  3。 乙方需同时负责以下工作:

  (1)厂区所有空地杂草及杂物清除,厂大门外两侧草地的杂物、杂草清理;

  (2)厂区所有道路路面清洁,确保道路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

  (3)厂区草地清洁,确保草地无杂物,并及时清理修剪下来的杂草、枝叶;

  (4)厂区鱼池的清理,确保池内无青苔、无淤泥、水质良好;

  (5)厂区栏杆、路灯、储物箱和标示牌等厂区公共设施的保洁;

  (6)写字楼一楼男洗手间的清洁工作,确保洗手间内的卫生达标;

  (7)每天收集一次厂区垃圾桶内垃圾,并集中到指定地点;

  (8)乙方负责以上工作,所需的清洁用具可按甲方规定向甲方申请领用。

  (9)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第三条 养护质量和考核

  (一)草坪管养

  1、草坪管养的标准是目的草种正常生长,草坪基本无碍眼杂草,草长控制在4—8cm以下。

  2、草坪的施肥

  每年施肥4次,保持草坪正常生长。

  3、淋水

  适时淋水,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需要。

  4、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经常检查,注意金龟子幼虫、蛴螬、春秃病、锈病发生。早发现,早处理,发现有病虫害时,连续消杀多次直至消杀完为止。

  (二)乔木管养

  1、管养标准 ,

  乔木管养标准是生长正常,枝叶健壮,无枯枝。

  2、修剪

  针对不同的树种进行修剪,日常养护过程中对病虫枝、伤残枝、枯死枝等枝条进行剪除, 保持树冠均匀,整齐生长。

  3、淋水

  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适当淋水。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需要。

  4、 施肥

  一年施肥4次,肥料埋施,先打穴或开沟,施肥后回填土,踏实,淋水。

  5、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一般每月杀虫杀菌一次,发现有病虫害时,连续消杀多次直至消杀完为止。

  6、防台风及意外

  作好防台风工作,台风前加强防范措施,合理修剪,加固护树设施,以增强抵抗台风的能力;台风吹袭期间,迅速清理倒掉的断枝,疏通道路。台风过后及时进行扶树,护树,清除断枝,落叶和垃圾,使绿化景观尽怏恢复。

  7、树坑修边、除草、松土

  树坑定期修边,除杂草、松土,做到树穴界线清楚,树穴内无明显碍眼杂草。

  (三)灌木和花卉管养

  1、管养标准 ‘

  灌木和花卉管养的标准是生长良好,花繁叶茂,造型美观,具有一定的艺术感和立体感。

  2、修剪

  考虑每种植物的生长发育特点,既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花谢后要及时剪掉残花老枝。

  (1)绿篱的修剪

  遵循修剪后要使绿篱内部和基部保持通风透光的修剪原理。根据具体情况,修剪成不同的形状,每月修剪一次。

  (2)草本类花卉修剪及时,造型美观,无枯枝败叶。

  3、淋水

  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和栽植土质进行合理、适时淋水,雨季做好排水工作。

  4、施肥

  每年施肥4次,采用埋施或水施等不同方法。

  5、除杂草

  经常除杂草和松土,做到基本无明显碍眼杂草。

  6、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 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四)养护考核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力和义务: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日常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苗木自然老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台风)造成苗木损坏,由甲方提供苗木乙方补种。

  (3)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2.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提供一名绿化养护工作人员驻厂工作,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如绿化养护工作人员请假,必须请示甲方直接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乙方必须按排替岗人员接替工作。

  (2)乙方派驻甲方的绿化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所有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工作时间,所有乙方绿化员工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工卡上岗,每日按要求到指定位臵签到打卡,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及安全管理制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每月至少指派一层管理人员到甲方检查承包范围内的绿化养护情况,并积极征询甲方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5)负责厂区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由于乙方培育失当、造成苗木病变坏死,乙方须补种相同的苗木,补种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