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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时间:2024-10-07 08:09:07 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终止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终止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必备】终止合同三篇

终止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河北省

  身份证号: 13

  联系电话: 18

  承租方(乙方):张

  通信地址:河北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x年7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河北省****房屋,租赁期限为***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_月_日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确认,乙方已将承租房屋按照交付时的`状态完好的交付给甲方,甲方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已结清与承租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均不得再对原合同提出任何赔(补)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原合同正式废除。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签章) (签章)

终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本公司,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辞工。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面申请(辞工书),双方自 年 月 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其它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其它权利义务关系,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及相关费用外,双方互相不存在补偿或赔偿事宜。

  四、双方同意无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任何权利义务问题,自本协议签订后放弃向对方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收 款 收 据

  今收到 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收款人: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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