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监理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理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理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监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侯支公司(筹)
工程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园一层1#店面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第二条 监理范围: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9、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第六条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理人权利
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条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壹佰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监理期限,双方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黄练雄
地址:XXXXXXXXXXX
省保险大厦 地址:XXXXXXXXX
电话: 电话: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公司聘用合同范本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 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2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监理合同 篇3
业 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黄石分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业 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称“业主”) 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银行黄石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2、工程内容:湖北银行黄石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土建、消防、空调、水电工程
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条:公司委托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黄石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
第四条: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第五条:监理的义务权力 1、监理的义务:
1.1、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3、协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
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1.4、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重信息、新工艺、新材料,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执时,监理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监理的权力:
2.1、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2、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2.3、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及权力 1、业主的义务
1.1、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2、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3、业主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提前通知监理;
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业主的权利
2.1、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第五条:罚则约定
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及解释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湖北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签章)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黄石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黄石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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