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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

时间:2024-07-20 04:00:25 合同 我要投稿

规范合同模板锦集6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规范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规范合同模板锦集6篇

规范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XXXXXXXXXXXX

  收货方详细地址:XXXXXXXXXXXX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XXXXXXXXXXXX

  货物到达地点XXXXXXXXXXXX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XXXXXXXXXXXX

  货物运到期限XXXXXXXXXXXX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XXXXXXXX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XXXXXXXX%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XXXXXXXX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XXX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规范合同 篇2

  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xx]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三项工作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确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两项职责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如何开展这两项工作,记者为此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问:在中央编办104号《通知》文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主要有两项,一个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一个是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请您谈谈应如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定。

  答: 关于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实际上这一项职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监察部门法定职责,中央编办104号《通知》重申了这个法定职责,这一规定从几部相关法律的内容看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是用人单位与所雇佣的职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有尘肺病危害,不管这个岗位是否有尘肺病危害,都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文本里规定了9项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就是劳动合同里必须具备的内容。9项必备条款中的.第8项是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内容。法律要求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自己企业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的设施、条件情况,以及劳动条件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准备雇佣的职工,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里的书面条款,决定劳动合同的签与不签。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这个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

  第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负有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责任。这就包括了检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比如说第8条关于劳动条件的条款是否写入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对劳动条件的状况知情。由于劳动合同是一个劳动的契约,它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法律规定下,平等自愿签定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具有平等自愿的性质。劳动监察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正。

  问:我们在对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管方面目前都有哪些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了职业病或者是职业危害的伤害,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会如何处理?

  答:劳动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定情况,可以从源头上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的安全健康。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这第8项的必备条款,就会对工人造成一些不利。比如有些企业职工所在岗位的粉尘危害非常严重,但是常常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保障权益方面会遇到很多困难,甚至当他得了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不认为他是自己的职工,以至于这些职工为了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职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在签定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改善劳动条件上,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些职责,劳动监督部门就要进行监督。

  在监督措施上主要有两项。第一,由劳动监察部门(各地方的劳动监察队)主动地去企业巡查,发现情况及时纠正。第二,职工对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改善劳动条件上未尽到责任可以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将会派人去用人单位检查。现在劳动监察部门执行的是一种网格化的检查,即把不同区域网格化,分专人负责按网格检查用人单位的情况。当然,这其中很重要的是教育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学会利用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从事有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及风险较高的岗位工作,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以及职业病,可以通过签定的劳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在这里也呼吁职工,如果老板拒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处罚条款,会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责令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很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出现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规范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以下简称“项目”)的劳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劳务地点:

  二、劳务费:

  劳务费暂定 元/天(大写:人民币 ),以下简称劳务费)

  劳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生活费、生活水电费、劳务工意外保险费、及一切不可抗力费用等。

  三、劳务服务期:

  乙方的劳务服务期暂定为 月。(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执行)如因甲方要求并书面认可的,需要项目工期延长的,则劳务服务期可顺延,顺延期间内甲方据实结算及支付劳务费;除前述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及劳务服务期延长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乙方的劳务工原因导致项目及本协议项下的劳务中止连续2日以上或累计2次,甲方单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劳务工的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乙方的劳务进度、生产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生产;

  2、负责与该工程的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

  3、负责对乙方提供的劳务工作量的进行最终审核,每月依乙方及其雇佣的工人(以下简称“工人”)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劳务费。

  4、负责对乙方及其雇佣的工人给予技术指导、文明和安全生产教育;

  5、负责向乙方提供生产材料、生产场地、生产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6、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负责进行图纸交底。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配合和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服从甲方指派的现场人员的协调,并有义务配合监理、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工作;

  2、乙方负责定期对其雇佣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对其雇佣工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负责对其雇佣工人的现场设备操作规程及生产工艺的培训,保证执行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

  4、乙方负责为其雇佣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在劳务工进入生产现场的2日前向甲方提供劳务工的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作为甲方发放基本劳务费的.依据;

  六、付款方法:

  (1)每月的10号前按支付实际出勤人数劳务费;

  (2)甲方付至合同劳务费工程款的80%后,不再支付劳务费,工程款项待项目及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认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以竣工报告为准。每次支付工程款先扣除已发付基本劳务费及其他扣款、罚款等费用。

  七、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条款:

  1、本协议及其履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工人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的证明,乙方在甲方指导下直接管理工人,工人因工资发放、人身损失等产生的纠纷概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导致甲方直接或间接承担相关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结算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协议附件包括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规范合同 篇4

  一、公司规章制度

  1. 合同签章页必须含有正文内容,避免单独成页,并应在盖章栏上方标明合同名称。

  2. 合同签署前,应做好签约细节审批工作,包括:

  1)审批会签是否已签批完整,拟用印文件是否符合会签定稿;

  2)合同内容不得留空,不涉及约定的留空应划“/”;

  3)合同页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

  4)签署时间是否填写;

  5)对方当事人的公司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

  6)如对方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应查验是否有授权文件。 3. 一般性合同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名章;重要合同必须按程序提交董事长签字(包括董事长授权代表签字)。

  4. 如合同双方不能同时盖章,应将签约文本交由对方先盖章,再由公司盖章。原则上应避免发生公司盖章后交给对方盖章情形。

5. 合同文本(含附件)超过两页(含)的',必须盖齐缝章,确保每页均有痕迹。

  6. 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制度规定完成合同原件移交和归档。

  二、财务审核要点

  1. 合同名称(施工合同、劳务分包、采购合同等)是否与合同内容实质一致;

  2. 封面与正文第一页中的“乙方”是否与供应商签章一致

规范合同 篇5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规范类型与法律适用?下面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适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规范的类型,乃是正确适用法律,妥当解决纠纷,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为合同自由原则核心的,是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采用合同形式所进行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经由平等的协商,作出自主的决定。它还意味着,合同法上凡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任意性规范。此类合同法律规范,可以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在当事人就当事人之间的相关事项未尽行使或未尽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由自由的补充行使,仍不能确定时,这类合同法律规范方发挥对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作用。此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当优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任意性规范又被称为补充性规范。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优先实现状态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这一关系,《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经由约定对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对于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进行法律适用时,“依法办案”就不再是像适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样,一律严格适用法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由任意性规范确立,法官必须要前置性地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样的事项有特别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还需要审查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形成交易习惯。如没有,方可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定,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决断。

  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带有明显标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二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条、四百零五条、四百二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此时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则没有明显标记,此时,如何确定某一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这就牵涉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分辨。这里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纯个人性的、主观擅断的,而是有一个大致可以遵循的标准,那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仅关涉合同当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关当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规定,并不关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规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样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也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的,还有一类规范,我们称其为倡导性规范。但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却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任意性规范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具有双向性,从而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换言之,它既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是法官对合同纠纷据以作出决断的依据。相比而言,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

  在合同法上,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根据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两种。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它主要不是体现在合同法上,而是体现在与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上。如果说合同法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实体实现,那么民事诉讼法就应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程序实现。在这一点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大多属于对于当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当然,其中更多的是对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这种程序性限制,是一种经由程序的展开和进行,自发产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茧自缚”效应的必然反映。但不应忽视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或撤销条件时,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也应向法院主张。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并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实际的调整,但却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规则。当事人不依据程序性限制为一定的行为,即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意义上,对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借助实体性规范实现的实体性限制,是特定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根据限制对象的不同,实体性限制规范包括双向限制性规范和单向限制性规范。前者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都进行了限制,后者则仅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双向限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图实现的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因其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称为强制性规范。

  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单向限制性规范,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领域的关系进行了双向调整,因而兼具行为准则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且作为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体现,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而法官在对此类规范进行法律适用时,自可作为对纠纷进行裁判的依据。

  除此以外,尚有两种规范类型值得研究。一种是确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它们总是在完成了具体化的过程之后,通过体现基本原则的各项法律规范来发挥调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体的法律调整,也要由法官发挥“造法功能”,创制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另一种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如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释性规范尽管不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但在合同法上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发挥着纳入规范的作用,即把发生在“自然意义”的生活世界里,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有选择地纳入合同法的法律调整。例如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在商场购物,向商场支付价款,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用合同法的语言解释为买卖合同,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难看出,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调整,都依附于解释性规范。具体来讲,就是只有纳入了解释性规范的调整,方可发生前述几种类型规范的调整。可见,解释性规范起着“过滤器”的作用,过滤之后的对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体调整。法官应妥当运用合同法上的解释性规范,将纷繁复杂的纠纷,恰当地纳入合同法的调整。

规范合同 篇6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号双体钢质客轮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______________港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b.通讯系统;c.中央空调主机;d.救生设备;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_________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______________”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______________”号轮期间,“______________”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______________”号轮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______________”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6.1.1 甲方将“______________”号轮移交给乙方时,须确保“______________”号轮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乙方发现“______________”号轮设施不全,且合法弥补,导致“______________”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2 甲方收到定金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3 如甲方自身原因,“_______”号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非甲方原因导致“______”号轮不能办过户手续,甲方只需返还 万元定金给乙方;

  6.1.4 “___________________号轮移交前,“______________”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须尽快解决,否则,甲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6.2 乙方违约责任

  6.2.1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余款,按日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定金;

  6.2.2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败诉方除承担仲裁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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