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转包合同四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包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包合同 篇1
工程总承包单位: 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单位: 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欧洲花园二期工程
工程规模: 60000平方米
工程地点: 中江县回龙路口
分包范围:实行场内人工包干,以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内容为准。
2、分包工作期限
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准。
3、质量标准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4、项目经理
4.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项目经理。
4. 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职务:现场负责人。
5、甲方义务
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5.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3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4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5.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7、乙方义务
7.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3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5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6乙方应为下属职工办理职工社保、职工福利及各种社会保险,并支付费用;
7.7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7.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安全施工
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负责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2甲方应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因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施工现场内需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甲方负责按使用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8.3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如因甲方现场管理不当导致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材料、设备供应
9.1乙方在接到图纸后,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甲方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乙方。如质
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9.2乙方应与甲方项目都密切配合,搞好材料节约工作,如出现浪费材料现象,甲方项目部有权予以书面警告直至罚款。
10、劳务报酬
10.1本工程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共计¥2500000.00,大写人民币 贰佰伍拾万元 整。 10.2劳务报酬的支付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按劳务报酬总额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向乙方支付。
10.3本合同劳务报酬(依据现有施工图确定,结算时按实进行调整)。
10.4甲方与乙方达成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不得作为乙方向下属作业人员支付工资的依据,乙方应按有关法规及时支付下属作业人员工资。本工程若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概与甲方无关。
11、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工程需要。
12、施工变更
l2.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2.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困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2.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3、施工验收
13.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与发包入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
14、施工配合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都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其他
15.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时,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
15.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应向甲方支付500元/天的工期罚款;
15.3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除赔偿守约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守约一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15.4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5合同解除:
(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5.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付清劳务报酬后终止。
15.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转包合同 篇2
甲方:住所地:
乙方:住所地:
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的土地承包权转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签本转包合同。
一、转包土地的地点:
甲方自愿将与 签订承包合同的坐落于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
二、转包土地的`期限:
转包期限为五个月,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9日止。
三、转包价格:
土地转包价格为500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纳。
四、转包土地的用途:
在转包期间,乙方只能将转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买卖、再次转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解除转包合同。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情况下,乙方有自主经营权。因土地经营所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转包期间的土地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转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4、转包期间,乙方不得再次将土地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2、若因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约,否则应该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约定转包价格二倍的违约金。
4、乙方擅自再转包土地经营权,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该予以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遇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本合同自动解除,征地收益归乙方所有。
6、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并手印)
乙方:(签字并手印)
年 月 日
转包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接租方]
根据[农村田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亩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田地转包[出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本合同期限内按每年每亩—————元,当年—————月————日前付清,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田地另转包[出租]给第三方,乙方若需转包[出租]应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转包[出租]的田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田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田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田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田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田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田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田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田地肥沃,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田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流转期间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七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订立,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单位;
签证人;
年月日
转包合同 篇4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除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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