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变更合同九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变更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变更合同 篇1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1条被扶养人(基本信息)
,,现年岁,原由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第2条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2.1抚养费:从年月日起由方每月付给方人民币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2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将抚养费汇至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3条探视权
3.1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3.2探望时间及方式:。
3.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第4条附则
1.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女方(签字):
变更合同 篇2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此处的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的。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 篇3
有时候不止是劳动者在问,就连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也会有疑问。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了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原订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当事人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这段时期内进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届满,义务人又履行了全部义务,就不存在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届满,义务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属于违约行为,这时无权提出合同变更要求。
(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对原合同的废止或订立新的合同。如果变更原合同少部分内容的条款是影响该合同全局效力的条款,也不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是对原合同的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这种性质的变更,也不能叫做合同变更(如劳动合同改变为劳务合同等)。
(3)合同变更,一般是“修改”其内容条款,是指对原合同的内容作某些修订,增加或减少。这种变更条件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合同除变更的条款外,原合同中未变的条款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转产时劳动合同的变更。
2、企业调整生产任务时劳动合同的变更。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变更的第3种情况,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和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和[1998]34号文件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即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磋商一致后才能发生变更,且还要对变更的内容记载清楚。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更多是集中在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变更。
变更合同 篇4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变更合同 篇5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变更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男 □ 女 户口性质:□ 非城镇 □ 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甲、丙双方进行人事调整,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 乙方原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 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变更后,丙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4、 丙方认可此协议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 变更协议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 签字(盖章)
变更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续订或变动:
一、双方最近已经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经乙方提出,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下列第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至年月日终止;
(3)、续订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为:。
续订后的.劳动合同起计算时间均自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计。
二、双方确认,本文件签署之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已履行各自义务,甲方已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等各方面),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三、双方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1)工作岗位:
(2)薪酬:
(3)其它:
四、凡未作变更或其它特别说明的,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变更合同 篇8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20xx-0325的《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合同 篇9
一、合同当事人能否变更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得知合同即使是在成立生效后,其仍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而具体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认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就要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案例中来分析,通过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形象的认识到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一个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卢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x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在法律上可变更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2、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应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也应该纳税,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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