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理合同范文锦集9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理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理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c装饰品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_______元。
第二条 制作grc装饰品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品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品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品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类型: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_______);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参加_______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天;
2、甲方要求更改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类型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类型按下列类型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更改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 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更改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品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品,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_______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品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品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 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类型中选择第_______种类型,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类型。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2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一条 (1)“工程项目”是指:--------------------
(2)“发包人”是指:--------------------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xx]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
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2)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4)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5)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9个月。
(2)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3)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
(1)一般文件7天;
(2)紧急事项3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的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提供就餐。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 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10%,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2)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3)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7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 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留金)。
(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合同金额 ÷ 合同工期 ×95%- 预付款金额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监理合同 篇3
业 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2、工程内容:**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土建、消防、空调、水电工程
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条:公司委托代表
**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
第四条: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第五条:监理的义务权力
1、监理的义务:
1.1、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3、协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1.4、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重信息、新工艺、新材料,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执时,监理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监理的权力:
2.1、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2、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2.3、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及权力
1、业主的.义务
1.1、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2、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3、业主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提前通知监理;
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业主的权利
2.1、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第七条:罚则约定
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及解释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4
本协议书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乙方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乙方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以下监理人员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期限为: 年 月。期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限。
二、工作守则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到野外进行监理工作,任 职务。
2、乙方必须依据《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守法、科学、公正"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乙方在应聘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律己。
三、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及住宿条件。
2、甲方按第四款第2条每月支付乙方规定的劳保,并给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内)。如不幸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甲方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3、乙方可领取甲方提供的劳保用品,并应正确使用和保管。
4、为保证野外监理工作正常进行,保障乙方合法权益,()甲方向乙方提供伙食、电话及防寒补贴。
四、劳动报酬及津贴
1、甲方对所聘用人员:先面试、后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个人工资的80%发放,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合同。
2、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在施工监理期间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劳务费每天 元,野外补贴每天 元(按实际天数计算);电话费每月 元,伙食补贴每天 元。
3、甲方可每月15日发放乙方上个月工资或集中一次发放几个月的工资,但原则上春节前应将本年度工资结清并发放到位。
4、乙方在受聘期间如遇特殊岗位,冬休或工程间歇期,甲方可视情况安排发放基本工资 元。
五、双方权益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法规,依法维护乙方的人事权益。
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技术和行政上的领导,严格按照甲方的监理要求和规定完成野外监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种记录和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的意见向业主汇报,不得违章作业。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因失职而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损失及责任,均由失职者及当事人员自行承担解决。
4、受聘人员给监理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甲方可视情况扣除相关费用。
六、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自行终止。
2、乙方在合同期内,遇有被判刑、劳动养教、开除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时,自决定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乙双方因故提前终止聘用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对所监理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
(5)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存在违法行为的;
(7)、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病害的。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2)、根据监理工作需要核减人员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受聘后,甲方每月将乙方工资扣除100元/月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交接完工作后,由甲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若乙方出现有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情形之一而终止合同的,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实际施工时间全额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解除合同而擅离职守的,甲方只支付乙方在履职期间应得费用的50%。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既为生效。
甲 方: (盖 章)
甲方代表: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监理合同 篇7
委托方(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监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者在平等、自愿、商量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侯支公司(筹)
工程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园一层1#店面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第二条 监理范围: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9、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两者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第六条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 委托人应当在两者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4、 委托人应当在两者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理人权利
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条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壹佰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监理期限,两者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两者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未尽事宜,两者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者各执一份。
7、 本合同经两者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险大厦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8
1. 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 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 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 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 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 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 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 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 监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
5.2 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 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 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 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 监理单位的责任
7.1 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 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 建设单位的责任
8.1 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 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 监理单位的权利
9.1 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 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 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 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 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违约责任
12.1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 其他
13.1 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 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 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 争议处理
15.1 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 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 承诺书 (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印章) 监理单位:(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 篇9
甲 方: (以下简称“业主”) 乙 方: (以下简称“监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 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 、工程名称: 。 ② 、监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A.施工前期服务:装修公司资格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材料审核、预算审核。
B.施工过程阶段监理:
原房质量勘测(含房屋拆旧验收)、水电隐蔽工程验收、泥木工程验收(含隐蔽)、油漆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C.施工过程全程监理:
材料的购买及进场验收、水电路改造、防水工程、吊顶工程、细木工程、门窗工程、地墙面铺设工程、涂料油漆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增减工程、工期延期审核、工程进度控制、协助签定工程施工保修责任书。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二、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总额 元,金额大写 。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双方商定监理费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定金收费 元,金额大写 。 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3.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金额 元,金额大写 。
4.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作为结算凭证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发票则由甲方承担8%的税管费。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A、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5、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
B、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等有权通知甲方,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复工令后才能继续施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四、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并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
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一个月时,应适当加收监理费。
五、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
六、免责条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应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对施工方违反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七、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附加: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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