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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

时间:2024-07-21 11:00:09 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单位合同模板合集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单位合同模板合集7篇

单位合同 篇1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乙方工作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元,每月______日发放。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八、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 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十三、补充条款:

  贷款单位(印鉴) 贷款银行((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合同 篇3

  即将过去的XX年,是一个辛劳、收获、充实的一年。为使今后的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将XX年工作做如下简要的回顾。

  一、 工程招标工作:

  截至XX年12月5日,我部组织各项招标工作共计6项,其中服务类4项,工程类2项,工程类项目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及清单核对、标底的编制、发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定标及发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二、 合同制订工作:

  完成服务类合同17份,工程类合同4份,包括合同编制、合同谈判、合同审批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 成本类工作:

  (1) 目标成本:于3月25日完成全地块目标成本编制,一期ab区目标成本调整已完成,同时根据***公司11月出的概念设计方案,,南区及c区目标成本初稿已调整完(现方案有变化等方案确定后再调整)。

  (2) 结算审核:完成工程结算2份。

  (3) 签证审核:完成签证审核18份。

  (4) 其他工作:完成请款24次,完成成本测算报告

  四、 存在的问题:

  XX年工作计划

  1、团队建设

  要想带好一个团队,除了业务精通,更重要的是起表率作用,同时要尊重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大事一定要坚持原则,小事要讲和谐,彼此生活上要关心、工作上要支持,创造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去积极主动工作,主动去分担责任,群策群力,这样部门的工作才会做得更好。

  2、成本管理

  XX年随着c区和南区的开发,整个项目的开发将进入大规模建设期,成本管理也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我部主要计划如下: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对控制整个项目的整体成本至关重要,我部与设计部、工程部及顾问公司加强合作与联系,参与设计优化,真正体现“控制在前”的成本管理思想。同时大力推动图纸会审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后期设计变更导致无效成本的发生。

  (2)招标阶段

  在施工图纸满足招标计划前提下,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模式,尽可能的将一些风险转嫁,降低成本,简化成本审算工作。同时招标后的`商务谈判工作,充分运用澄清、让利等手段,堵塞招标文件的不足和漏洞,切实落实合同成本。

  (3)施工阶段

  3、业务培训

  今年合约造价部的工作在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部门全体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中都表现出非常的努力和敬业,为项目的推进贡献一点自己的力量。

单位合同 篇4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合同 篇5

  我单位合同制职工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名单附后: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住址 :

  何年何月被录用 :

  解除合同:

  前工种 :

  技术等级 :

  解除合同日期 :

  解除合同原因 :

  备注:

  1、 合同制职工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五份,留本单位一份,报职工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2、 属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新单位直接接收的人员,新用人单位需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持此《报告书》、职工档案到市或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单位合同 篇6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④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⑤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困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认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告通知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情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能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如果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十分简单。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必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罚。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用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却难以适应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掌握,还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须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减少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须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情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困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判断标准⑥。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需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结 语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单位合同 篇7

  未解除合同单位断缴社保合法吗

  不合法,没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保。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公司不缴社保怎么办?

  根据规定,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入职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合同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保。

  对于职工入职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保存下来。

  一旦单位不给办理社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政府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补缴员工社保。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注意:

  1、如果公司把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参保是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规避社会保险义务,这种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公司不缴社保的后果: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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