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签订合同集合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签订合同 篇1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
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合同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已为众所周知,但对签订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均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并不为人们所熟知。以下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种进行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对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也即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合同 篇3
当前,合同违法行为几乎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大公害,因怕上当受骗,许多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不敢签订合同,取而代之以现金交易,甚至出现最古老、最原始的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由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上执法部门打击不力,致使合同欺诈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骗手段更加隐蔽、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断翻新。下面让我们抖一抖骗子的家底,分析一下他们是如何利用合同招摇撞骗的。
(一)钓鱼合同。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二)以假乱真。行骗人主要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帐号、甚至假身份证明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点门面显得很阔很“派”,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必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厄运。
(三)合演双簧。这样的骗子往往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一些诸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然后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图纸所要求的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做不出、也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合,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帐或赖帐的目的。
(五)隔山卖磨。此类骗术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数倍于自身的银行资产。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借以骗取对方信任诈骗钱财。
(六)移花接木。主要是利用“三角债”吃下家。张某作为某物资经销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为拖欠某铁厂50万贷款而东躲西藏,焦头烂额,后张提出以煤顶帐。以公司名义同铁厂订立一份假合同,张凭此合同骗取某煤矿信任,双方订立一份煤碳购销合同,交货地点是某铁厂,但结算却由张某的公司负责结算,煤到铁厂后被抵作帐款而扣留。煤矿再找张某,却不知早已人去楼空。
(七)欲擒先纵。这类骗子行骗特点是“先买后卖,欲卖先买”,目的是推销自己的不合格产品。某县水泵厂生产的喷泉牌水泵,质次价高,无人问津,该厂承包给佟某后,佟便去外地设立水泵经销公司专门高价收购此牌水泵,许多商户以为有利可图,纷纷踏来与该厂订合同,库存积压品被一抢而空,不久佟某与外地公司一样销声匿迹了。
(八)改头换面。这是骗子惯用的伎俩。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擅自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其“坐商”所占的“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债权人拖垮而达到行骗目的。
(九)金蝉脱壳。行骗人得手后,便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的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上门索债的人,有的将原企业注销,远走他乡,另起“炉灶”。
(十)钱色引诱。许多骗子利用重金回扣,甚至色相引诱,将行骗黑手伸向企业,通过订立合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非法套取资产,致使企业陷入困境,资产流失,举步维艰。
合同欺诈手法简直五花八门,许多骗子“玩的就是合同”,当前企业签约履约率低,合同信誉差,相互信任度低,与许多骗子“玩合同”是分不开的,那么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如何防止受骗呢?
1.牢固树立防骗意识。合同人员应当全面加强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灵活签约技巧,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搞好签约前的调查工作。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要想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一定要搞清对方的基本情况,切勿盲目签约履约。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四个方面。签约目的是指其订立合同的意图,有无潜在欺诈动机;经营资格主要看对方能否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提供执照、证件等一一详细审查核实;调查对方资信及履约能力,主要是向金融,工商部门了解其经济实力,是否真正具备履约能力。
3.掌握一定的签约技巧。订立合同时,有几个原则应引以注意:一是化整为零,分散风险,标的额很大的合同分几次履行和一次成交风险概率是绝对不一样的;二是采取同时履行的原则,即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划成对等的几个“子合同”,分步骤,有计划的履行,一旦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约,即可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三是采取同向收发原则,即在发货时,发往外地的货物发货人与收货人同向一致,即便到达对方所在地,所有权却未转移,如果对方毁约,损失的不过运杂费而已。同样在履行付款义务时,若采用票据结算,汇款人与收款人应对应一致,而不是将款项汇到对方帐号上,以免其提款潜逃。
签订合同 篇4
1、约定酒店装修预算与结算变动比例
有些装修公司往往会以低廉的装修报价将投资这吸引,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加码,导致酒店装修开支超出预算。原因在于装修公司在酒店装修报价中少报了酒店装修的工程量,少算酒店装修材料,或故意漏报装修必须的项目。为了放置装修公司低开高走的报价,在签订酒店装修合同时注意将预算与结算浮动写进酒店装修合同中。
2、增加酒店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
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要规定酒店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如对水泥、砖、板材、油漆等装饰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公司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公司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
3、约定酒店装修质量责任归属
在酒店装修合同时,为了避免装修公司对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费用而出现逃避责任的问题,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将“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4、明确验收的具体事宜
为了避免工程结束就出现的墙砖脱落、木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公司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其实,未经业主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业主有权拒绝验收。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推卸责任,酒店装修投资者在材料交接环节使用《材料交接单》,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装饰公司验收,并进行详细记录。《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
5、酒店装修合同的售后服务
最突出的问题是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装修公司故意拖延时间或以种种借口不给维修。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分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以防备装修公司把风险全部留给消费者。
签订合同 篇5
一、装修合同概念
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二、装修合同的作用
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三、装修合同签订流程
了解装修合同签订流程,可以让我们在一开始就不至于处于被动的位置。签订装修合同流程一般如下:意向——设计确认——预算提交——总价确认——质量——工期——付款——合同责任确认——签字生效。
四、装修合同签订应避免的事项
1、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定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2、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名称和联系方式,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此外,还应注意签定合同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3、权利义务不清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装修合同中规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装修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偶然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比如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状况等等,在合同中应逐一细化,让双方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如果家装公司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对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效果进行约定
五、装修合同签订前注意事项
1、装修合同签订不能急
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当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都谈妥后,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开工前必须履行的一道手续。很多消费者在面临签合同时,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但是在此建议消费者,签合同不能着急,需要各方面做好了解,谈好设计和预算等后才签合同,以防止吃亏。
2、必须检查装修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提醒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因为谁也不知道那是不是真的。
六、常见装修合同猫腻
大家不要以为有了合同就可以放心了,其实,在装修公司的合同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隐含的漏洞、陷阱,这些都可能让业主成为装修的“受害者”。下面我们就一一为大家罗列出装合同中隐含的5大陷阱及应对方法,各位业主在装修的时候可千万要小心了。
1、工艺说明模糊不清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一业主诉说亲身经历:当时啥也不懂,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就是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水泥,刷界面剂,纸面石膏板封面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2、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3、在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4、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签订合同 篇6
签订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八点:
一、检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您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至于人常说的资质证明,只要您的工程不是大得惊人,没有必要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一般家庭装修、装饰公司有四级资质足矣。
二、检查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资料是否齐全(如果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时,需要的资料不齐全,需要开工以后再补齐,也许从这时起,您就给自己下套了。)
可以开始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了,首先,应该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应该尽可能齐全。那么,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呢?
第一,一个完整的家庭装修设计方案,首先设计图纸应该齐全,它应该包括房间的平面图,必要的立面图,必要的天花图、水电图,以及现场制作的家具图,等等;可能有人会问,“必要”是什么意思?这里所说的“必要”就是,有设计的部位就需要设计师给消费者提供设计图纸,而没设计的部位就不需要图纸了;此外需要审查设计图纸的诸因素是否齐全,这几个因素包括图纸的尺寸、比例,选用的材料以及简单的工艺做法;如果有缺项应该要求设计师补齐。
第二,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做好,把缺项漏项在合同签订之前做好。
第三,检查甲乙双方的材料提供一览表,对于表中的材料、种类、数量、参考价格、送达时间、验收人应该十分明确。
第四,为保证家庭装修的工程质量,合同当中施工工艺的说明应该占有重要位置,而不应该像目前一些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那样,对材料重视,对工艺忽视。
三、不要急着签合同(没有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千万别着急,否则后面的麻烦比前面还会多!因为隐患都是自己留下的,到时候谁也解释不清楚。受损失吃亏,哪样也少不了)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的谈判过程中签合同之前往往比较仔细,节奏也比较慢;但是一旦这个过程接近面临签合同时,消费者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这样的消费者一般都有这样的想法:用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就是这个吧!这样多少给人有点撞大运的感觉。在此建议您,前期多用些时间,后期的烦恼才会少一些。所以这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您与装饰公司之间有关价格、材料、施工方案等等,是不是还有没搞清楚的地方?心里是不是还有一些疑虑,但是又说不大清楚的地方?合同网建议您,先回家去,把装修的事情放在一旁,两天以后再和装饰公司的设计师探讨,到那时,大脑思路也许就会变得十分清晰。
四、预习装饰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您和这份家装合同如果是生面孔,签合同的时候就难以保证不出错。)
如果消费者不了解这份合同的内容,反而可能给自己留下隐患。所以,建议您在签合同之前,先把合同拿回家看一天,心里有了“谱”再回来与装饰公司签合同。
五、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约定条款
曾经有一个装修过房子并且有被骗感觉的消费者说过,他在与装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被对方用某个理由支了出去。等他回来的时候,合同内容已经填好,就等他签字,等发现问题,一切都晚了。所以,这项注意特意把没有实际内容的“共同填写”拿出来,算是给还没有签装修合同的消费者一个小小提示。
六、合同中的几个关键项
对北京市通用的家装合同,作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条款在填写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合同甲乙双方合同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写清楚。有的家装合同,在委托代理人、工程设计人以及施工队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上都仅填写公司的电话,这是不够的,一旦工程发生问题时,找对方公司能够管事儿的人就成为大问题。
第二,“合同第九条———质量标准”,大家都认为工程质量越高越理想,但是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所以如果希望过低的报价选用过高的质量标准是不现实的,因此,北京市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就足以满足我们大多数消费者的要求了。
第三,关于分阶段验收的问题,由于家庭装修的特殊性,我们随着工程的进行对工程进行验收是十分必要的。大多数家装合同把验收阶段分为———隐蔽工程验收、饰面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是正确的,各阶段具体到工程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并且需要有一个时间表。
签订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合同管理权限,施行“谁订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既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又是合同的审查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职责要求申报的项目合同,负责本部门合同项目的立项、组织谈判、会签审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基本条款;如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意见,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合同,其它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全面准确的填写合同条款,按公司规定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见附件一:合同审批会签单)。
4、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确保合同履约率,收集汇总合同相对方意见。
5、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及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6、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签证、变更
等资料,并及时向法律合约部反应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7、参与本单位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参与合同结算付款,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工作。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10、及时向合同存档部门办理合同归档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其经营范围内管理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各类合同。
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公司直属分支机构、临时驻外机构等,可在公司进行专项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禁止任何所属部门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签订审批、合同争议纠纷处理等事项;
3、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文本起草和招投标工作。
5、对公司管理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办理授权手续,具有法律否决权。
6、组织审查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会签审批、授权手续。
7、参与合同结算价款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9、负责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等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10、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订并推广使用公司合同标准文本。
12、公司赋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立项、选商、谈判、会签审查、审批、签字或授权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对于大量发生的小额交易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势紧急的项目合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合同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权限内或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禁止以其职能部门、分公司或负责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可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经公司授权以其所从属的法人或已办理营业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合同中的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设专款定义解释。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金(单价、总价、费用明细);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四章 合同立项、选商、谈判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列入公司计划(如高层会决议、材料申购单等)或财务预算。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合同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计划和财务部门相应调整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类合同(含建筑总包、专业分包等)选择相对人,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邀请招标或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规行规签订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投标,暗示陪标或围标,禁止暗箱操作、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类合同(含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选择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下列资料,查验其真实性: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证书)及涉及许可经营的许可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有关资信资料。
(五)需要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组织者要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一般应当邀请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初步议定合同内容、价款等目标值,确定谈判的主谈人和谈判方案,并做好谈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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