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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时间:2024-12-02 18:54:17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签订合同范文锦集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签订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签订合同范文锦集8篇

签订合同 篇1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公司有财产能力的应自行承担,没有财产能力的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知识: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实践中由于有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此时其就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有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话,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合同,此时合同也是有效力的。如果是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又没有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先由分公司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总公司承担。

签订合同 篇2

  为规范合同管理,预防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总经办,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同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

  一、合同评审程序

  1、 合同承办人或销售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合同管理部初审,再按流程送审;

  2、 特殊/重大合同,合同承办人或合同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交分管领导或合同谈判人员继续完善合同内容,修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合同管理部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合同管理部需评审重点

  A、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B、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

  限。

  C、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服务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D、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财务部门需评审重点:

  (1)、明确付款方式

  (2)、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

  (3)、原则上以先提供发票后付款,如特殊情况,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额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收款

  (4)、财务在付款时,开出的支票需对应发票上的单位和合同单位一致

  (5)、是否载明合同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

  (6)、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否明确,合同款项支付原则是否明确(含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等)

  3、生产部需评审重点

  (1)、确定合同报价所含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

  (2)、明确款项支付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验收要求及处罚办法

  (4)、材料合同的报价(三家以上)比对表、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

  (5)、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

  (6)、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

  (7)、能否按期完成

  (8)、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9)、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手机号码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管理

  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合同 篇3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 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 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2.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 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 “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 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

  3.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 ,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 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4.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 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将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 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 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 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6.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 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 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

  9.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

  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

  10.争议应注意事项。

  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

签订合同 篇4

  一、委托签订合同具备的条款: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⑵委托标的。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⑶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⑷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⑸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

  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⑺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⑻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⑼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

  ⑽其他约定事项。

  二、委托签订合同当注意:

  (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签订合同 篇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注意: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非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是详细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

  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此类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于该条款规定。

  但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就是“双十”规则,即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就要注意不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过短,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两大难点:

  1、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即因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优待,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就包括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同样应该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否则同样有可能被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篇6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具体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行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签订合同 篇7

  春节过后,随着气温的逐渐回暖,有不少买了新房的家庭也开始考虑如何装修自己的新居了。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签订一份内容详尽的装修合同,可以让自己避免陷入装修陷阱。

  “怎样才能做到少花钱,又能兼顾美观和舒适度?”上海的朱先生在装修之前一直考虑这个问题。但待他装修完毕之后,他发现在装修过程中,考虑怎样节省装修成本固然重要,但签订装修合同其实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

  在实际装修过程中,朱先生发现有不少与当初设想不相符的地方,免不了要与装修公司交涉,但是结果往往是自己被装修公司问得哑口无言,因为在装修合同中,很多装修公司事先口头承诺的条件并未写进合同中,这让朱先生有苦难言。

  业内人士表示,有个别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格式合同不熟悉的特点,设置了一些模糊、笼统的条款,用以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可见防范装修合同陷阱还是十分有必要。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避免遭遇装修合同陷阱呢?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说明。

  施工工期需敲定

  在装修合同中应该对施工工期做详细约定,以便按时收房。

  案例:广州的凌劲松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这家公司是他朋友介绍过来的,对方对他也是分外热情,并主动提出为他减免设计费等费用,见到对方如此殷勤,他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也就听信了对方的劝说,在施工工期方面并未做约定。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凌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总是拖拖拉拉,原本40天内可以完工的装修工程,却耗时近三个月。这使得凌先生平白无故多掏了一个多月的租金,他想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并未做约定,自己毫无胜算。

  点评: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在此前接触到的装修纠纷案例当中,不能按时完工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近年这种状况来有所改善,由于装修公司采取了规范化施工,工期能够控制在一定的时间内。但是他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还是不能忽略这个内容。

  据了解,目前京沪穗三地的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均对施工工期做了相关规定,如上海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中第一条第8项就是关于工期的规定,开工、竣工时间均能反映出来。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房屋面积大小、装修的不同程度,施工工期一般是固定的,如一套100平方米两居室,简单装修只需35天左右。

  相应的还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期竣工,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上海的做法是按一定的数额收取违约金,如每拖欠一天,收取50~100元不等。

  付款方式事先定

  装修款如何支付,这也必须事先约定。

  案例:上海的章铮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钥匙之后,立即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在签订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告诉他,上海通常的做法是签订合同之后,便支付全额工程材料款和50%的施工费用,工期过半之后便支付30%的施工费,而余下的20%作为尾款验收之后再支付,章先生接受了这种做法。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工程过半之后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了一次纠纷,装修公司撒手不管了,给他留下了一堆材料和一个“半拉子”工程。

  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提前将装修款支付给装修公司,对其制约作用便会大大减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据了解,在一些内地城市的装修合同中规定,装修合同一经签订,消费者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之后,消费者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专家表示,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消费者就已经向装修公司交了90%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修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应把首付压到30%,而其余的则按工程进度支付。

  目前上海已采用的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的方式,如签订合同之后首付款,当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之后再支付一部分,油漆工进场前支付一部分,竣工验收时支付一部分,每次具体的支付金额可以协商。

  增减项目不马虎

  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增减项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则需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案例:北京的汪骏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自家进门过道过长,于是产生与装修公司商定再多做一个柜子放在过道上,以便充分利用空间。但是柜子做好之后他发现,虽然所用材料从外观上看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有些相像,但肯定不在一个档次上,但苦于手头没有证据,他只好忍气接受了这个价高质次的柜子。

  点评: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在装修过程中,增减项目非常常见,因此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千万马虎不得。专家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消费者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装修公司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双方商定。而不能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

签订合同 篇8

  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

  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的,那要是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一、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吗

  签订试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划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划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

  二、劳动合同应当由谁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只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作为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由必须是作为自然人有劳动者个人。两个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两个劳动者之间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因为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在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否违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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