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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0-10-02 08:02:27 合同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2.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2.3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发票。

  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3.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工程款;

  3.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工程款;

  3.3余款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四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4.1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4.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复验报告。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其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5.1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5.2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变更内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5.3设计变更增减数应以甲方代表签证单为依据,工程采用包干价,对增减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验收。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保修书等)。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保修

  8.1本工程保修期限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8.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

  乙方保修联系电话:;乙方保修联系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未能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故延期15日以上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9.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视情节轻重乙方应按工程款的10-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3协议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工程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甲方代表为,乙方代表为。

  1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农村建设项目商住楼工程,在双方于20xx年 月 日 签订的编号为 的《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之第47条“补充条款”部分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商业、住宅工程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地上6+1层

  设计单位: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

  1.1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初级装饰工程。

  1.2安装工程:室内暖通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照明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电话电视网络配管及箱体预留管、消防工程的预埋预留工程、智能化工程预留预埋工程、供配电预留预埋工程、太阳能热水器预留预埋工程。

  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桃花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约25000平方米,由四个以上单体工程组成。

  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开、竣工日期

  1.1总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工期违约责任

  3.1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15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15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5万元。

  3.2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工期不顺延情况:

  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3

  发包人: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简称乙方)(必须有施工资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紫金广场部分排水及砼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特别条款:该承包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以________名义与本发包人(包括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自本合同签署生效时起,宣布作废。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道路工程

  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小区内的砼道路工程,排污管道,雨水管道及相配套的检查井等小型工程。(上述项目本小区总施工图中注明的由总承包单位承建的除外)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待定;

  竣工日期: 待定或见工期补充协议;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甲方提供的小区规划设计图纸及甲方现场实际要求施工,执行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标准,经质检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____/____元人民币,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第六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一,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甲方: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乙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6、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7、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8、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次日。

  9、预算造价:指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的预算造价。

  10、签证:指签字证明。

  11、结算:指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12、决算:指单位工程竣工后,计算该单位工程总造价及应付工程尾款。

  13、直接承建:指乙方自行组织的施工队伍。

  14、间接承建: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或甲方将某些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七条承包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接受甲方按建筑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监督管理。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都不得转包、分包。

  第八条工程造价及计算标准

  本工程执行0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表》及《连云港市地方建筑补充定额》,人工执行连云港市定额站现行人工标准。材料价格,参考连云港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灌云县当月挂牌价。竣工结算按照审定后总价下浮18%为最终结算价。

  第九条工期

  待定

  第十条工程质量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验收规范。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在开工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满足乙方正常施工和工地现场人员正常生活的用电,用水需要。

  2、提供施工场地,办理临时用地和占用道路手续,并承担费用。

  3、开工前办理好一切应该属于甲方办理的手续。

  4、开工前提供已完建筑物等技术资料给乙方。

  5、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保修金给乙方。

  6、明确工地代表和监理负责人及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复验所发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配合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不积极配合,造成的费用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图纸错误,或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向甲方反应,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合理方案,甲方出变更、签证。

  2、对甲方提供的原建筑物的技术资料进行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内容。无故造成工期延期的,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验收不合格必须及时返工,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4、工程竣工后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

  5、组织安全生产,搞好施工场区内的治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6、工程交付甲方后,由乙方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维修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书,即准备材料,机械进场,材料经甲方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付款方式:本工程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编制决算交甲方审定后1个月内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退还。

  3,工程定金: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交付甲方30万元工程定金,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保证金。

  4,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后,如果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当时房屋所有成本价抵兑工程款。

  第十四条暂停施工

  1、因甲方未尽到责任和义务造成乙方停、窝工或不能正常施工时,甲方给予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按有关规定并经甲方代表现场签证认可后执行赔偿,同时顺延工期。

  2、如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应征得甲方同意。

  3、停电、停水连续八小时以上的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委派 先生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甲方代表),由其作为甲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2、乙方委派 先生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乙方代表),由其作为乙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验收与中间验收

  凡隐蔽工程及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后,必须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达到合格,与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和施工。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重新按上述方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进入后期,乙方应编制竣工验收计划。当工程完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由甲方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并承担经济支出,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竣工验收不通过,整改的费用及复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十八条竣工决算

  1、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书。

  2、甲方收到决标书后在 40 日审核完毕,核准后7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第二项规定付款。

  第十九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定额文件、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应谋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讼诉

  第二十条违约

  该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或一款,均视为违约,可以起诉。

  第二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接受甲方的监督,以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及机械设备安全,做到:

  1、做好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保险,努力杜绝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在工地进出口及现场内安排警卫看守,负责材料、设备、人员的安全。

  3、按文明施工组织生产,负责本施工现场的整洁,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及时清除施工和生活垃圾,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4、乙方负责做好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工程地点出现以下情况为不可抗力发生:

  (1)、周围250公里以内发生的六级以上的地震。

  (2)、持续一天以上的特大暴风暴雨。

  (3)、动乱、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一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报受损情况。在事后三天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呈送甲方和保险公司,甲方配合乙方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本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通力合作,协商处理,以减少甲、乙双方损失,有关处理事宜形成文件,甲、乙双方签字存档。

  第二十四条总包和分包

  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如在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发生矛盾,由乙方会同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负责本工程必需的水、电、住宿设施。

  3、本工程范围的用电,用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生效。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4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相关文档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5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预算报价书【详见附件(2)】所列项目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年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共计(以物管书面同意开工日期为准)

  1.6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价款及结算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约定。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天,协调设计单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身份证号: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5负责配合乙方协调大厦管理方、消防、空调施工方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如因除乙方以外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过程延误,工期顺延。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身份证号: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纪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但有证据证明甲方故意拖延移交工作的,乙方得以免责。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作相应的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可能影响工期的,乙方仍应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定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如甲方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乙方没有责任;若复验不合格,乙方只对其复验及不合格工作内容的返工承担费用,其它因验收延误而导致的关联项目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且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5.5 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合理费用,如有证据证明甲方故意拖延验收的,自竣工之日起乙方不再对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和工程成品的损失承担责任。

  5.7因物业大厦空调或消防等设备问题不能完成大厦验收的,甲方应单独组织乙方的验收,承认乙方的验收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乙方的相关结算及支付款。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6.1.1按合同预算书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

  6.1.2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但甲方单方提出更换材料或设计变更的除外(或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施工内容按实收方结算)。

  6.1.3结算方式:结算时以本合同价(或竣工收方总价)加减施工过程中甲方签认变更为竣工结算价: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提出的更换材料或设计变更所签项目变更单,依据本合同装饰工程预算书【详见附件(2)】中所列双方认可的项目单价进行增减结算,若原预算没有参考单价的按双方协商签认的单价进行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结清。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内,结清第次应付款项。

  6.4工程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1年后除的,仅支付剩余费用。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材料由乙方严格按工程预算所列项目、材质、品牌提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需由甲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因乙方材料供应不合格或所供应材料与工程预算所列材质、品牌不相符合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不达标、窝工、工程延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将工程整改至达标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每停工一天或窝工一天或乙方整改导致工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 。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份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的补偿金。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4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6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8 乙方施工中如发生安全、消防、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9.9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10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工程质保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1.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1.4 整个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和施工优化,甲方按照报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现有办公室装饰部分的所有图纸和报批资料,甲方负责对乙方所出图纸和竣工资料的设计签章和竣工签章。乙方为配合甲方进行本次改造装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 设计单位、

  11.5乙方消防、空调报价为估算价格,后期提供大厦指定消防、空调单位的图纸及报价明细,甲方在消防、空调单位报价的基础上收取25%的管理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经甲乙双商定,甲方将原阳县城关镇振华学校餐厅宿舍工程总承包给乙方。具体承包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原阳县城关镇振华学校餐厅、宿舍工程

  工程地点:原阳县城关镇振华学校院内

  工程内容:土建、安装

  二、 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期:

  承包范围:图纸包括的土建、安装内容,其中图纸中保温工程不包括。 质量标准:合格

  合同价款:单平方造价为850元每平方米。

  本合同价款不包括税金及一切相关手续、管理等费用。

  工期:4个月(120天)

  三、 合同履行条款

  甲方责任与义务:

  1、 开工前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条件,并提供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

  2、 施工场地及公共道路畅通的一切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期间所需一切手续、证件、批件等均由甲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4、 施工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由甲方现场指定并出据书面通知。

  5、 施工期间一切外因干扰,均由甲方承担谐调责任,严重影响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尝。

  6、 按合同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

  乙方责任与义务:

  1、 开工后积极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

  2、 配备合格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3、 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所用一切建筑材料禁用伪劣产品,必须经监理检查方可使用。

  4、 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5、 施工期间,安全第一。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按形象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机械设备进场支付总款的20%;基础施工结束后支付总款的10%;一层主体结束,支付总工程款的15%;二层主体结束,支付总款的15%;三层主体结束,支付总款的10%;四层主体结束,支付总款的10%;粉刷结束,支付总款的10%;门窗安装结束,付总款的5%;余款工程后1年内一次付清。

  五、 工程变更,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方出资另行增加。

  六、 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上合同,甲乙双方均认为合理、合法同意执行,双方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7

  发包方(甲方):四川****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甲方已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阳城·心灵家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项目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为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该项目班组负责人,并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施工交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内部承包。

  经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现就本次内部承包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

  第一节 工程概况及目标

  1.1

  1.2 工程名称: 阳城·心灵家园项目a标段建设工程#楼。 建筑面积:暂定:。实际建筑面积竣工结算以施工图为准,建筑面积实行固定建筑面积包干,共 m2 。

  1.3

  1.4

  1.5

  1.6 建筑层数: 工程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培风村5/6/7组地块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文明工地 进度目标:开工日期: 年 月 日;±0.00以下工程竣工日期:年月 日;全部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全部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80天。

  第二节 承包内容、范围及劳务承包方式

  2.1承包内容及范围:建筑物散水以内含散水、排水沟、坡道及台阶,从基础砼垫层开始到竣工为止的设计图纸范围内(除2.2内容外的)所有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内容及现场检查自检资料的整理

  2.2乙方工作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地基处理、基坑护壁及桩基础。

  (2)楼梯、阳台的铁制或玻璃栏杆。

  (3)腻子、内外墙涂料以及外阳台、公用部位外的地砖、墙砖、花岗石等二次装饰内容。

  (4)防水、保温分项工程(土建部分除外)。

  (5)设备、通风、消防、电梯、弱电等安装工程(土建与安装工程的配合费已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

  (6)门窗安装工程。

  2.3 内部承包方式:人工费(含丝接人工及机具设备)+辅助材料费(含铁丝、钉子、砂轮、锯片、封口胶、焊条、焊药、扎丝、砼垫块、对拉螺杆、拉片、钢筋垫块及水电安装辅材等)+周转材料费(含架管架料、扣件、模板、木材、阻燃安全网)+施工机械费(塔吊、施工电梯、大小型机械等)+措施费(含安全防护设施)+ 现场维护费及文明施工费(含办公区维护)+其他不可预见费,按照《20xx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一次性平米价包干的劳务承包方式。

  第三节 合同价款

  3.1 合同单价按建筑面积:rmb元/㎡(详见《阳城心灵家园(a标段)劳务等承包费报价及组成表》),合同总价约为¥ 元,(含出据0.8%的农民工工资的发票费用)。

  大写:

  零星签证用工技工单价: 120元/工日;零星签证用工普工单价: 80元/工日。

  3.2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及费用:

  3.2.1 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质量检查、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直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用,并且无权收取甲方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费用。

  3.2.2 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运距指在施工现场内)

  3.2.3 乙方班组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等。

  3.2.4 乙方人员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

  3.2.5 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具、各型机械(例:丝接设备、电焊机、弯曲机、断筋机、调直机、对焊机、振动棒、塔吊、施工电梯等机械和机具)的费用等。

  3.2.6 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的辅助材料费用等;

  3.2.7 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额外付出的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及高温防暑所增加的人工费用等;

  3.2.8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所需的全部费用等。

  3.2.9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等二次转运费(装卸车、清料、码放所需机械台班、人工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不包括钢筋下车时的吊装费用。

  3.2.10 预制砼构件、预埋件的制作、安装费用等;

  3.2.12乙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的建设和清理,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堆放保管等;

  3.2.13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指标所需额外支出的费用等;

  3.2.14本合同价已包含了施工过程中所有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应包括人工、辅助材料(或设备)、中小型机械及生产工具、维护、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所有费用。

  3.2.15外脚手架:本工程采用普通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其所有材料及人工包含在合同单价之中,使用时间为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全部验收合格、方可拆除脚手架。外脚手架搭设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外架搭设方案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外架材料的材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外架临街面要求用钢丝网或竹胶板密封主体上升时最上部的四层。

  3.2.1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钢管必须进行油漆处理。

  3.2.1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密目网、尼龙水平网)必须是阻燃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是全新的。

  3.2.18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翻新处理。

  3.2.19甲方劳务合同里面针对乙方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及考核内容及费用。

  第四节 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及资源

  4.1商品砼由甲方运至施工现场(二次结构砼为自搅砼),卸料、加压泵及浇筑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全由乙方负责。

  4.2生产、生活等临时用房: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活动板房,乙方使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理。工人的日常管理及用品等由乙方自理。

  4.3甲方不对劳务人员设职工食堂,由乙方自行解决食堂问题。

  4.4施工用水、用电情况提供:

  甲方负责将水和一、二级配电箱接至施工现场,并安装计量表;场地内的临时用水和二级配电箱后用电设施及其安装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用电的电费由甲方负责。

  4.5其他临时设施:乙方进场后,甲方指定地点搭建,材料由甲方提供,搭设人工费由乙方承担(板房由专业单位搭建除外)。

  4.6用于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商品砼、钢材、水泥、石灰膏、砂、石、标砖、空心砖、墙与砼界面处所用的钢丝网以及外墙面砖、室内墙砖、地板砖、电缆、电线、线管、线盒、给排水管及管件、配电箱)由甲方提供。

  第五节 乙方应提供的资源

  5.1为保证本工程的实施,除本合同第四节约定的甲方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各型机械、施工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等都应由乙方自己提供,乙方有责任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状态,以满足施工需要。

  5.2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乙方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及甲方的要求,因乙方采购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材料不合格而引致的连带责任。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5.3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工具应符合成都市关于外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甲方对于乙方提供设备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4乙方必须提供进场工人的三级教育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责任书。

  第六节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甲方派驻工地代表:暂定由包利剑全权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但不超过其委托权限),签证用工必须由甲方或委托负责人签证方为有效(具体委托人员由甲方总负责人届时确定),签证用工必须是甲方另行安排与本合同无关的工作内容。

  6.1.2负责对乙方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如有迹象表明乙方已无履行承包合同的能力或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誉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工程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另外组织施工班组接替施工,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所有责任的权利。

  6.1.3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进度的交底。

  6.1.4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1 套,如需增加施工图份数,乙方可自行加晒,费用自理。

  6.1.5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6.1.6负责提供商品砼,但乙方负责泵站前、后台管理并取样。

  6.1.7负责本工程的对外联系工作。

  6.1.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协调乙方组织中间验收及分部分项验收工作。

  6.1.9负责把钢筋原材料运至施工现场(首次汽车吊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6.1.10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定期组织综合大检查。

  6.1.11图纸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1.12负责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但自检资料和强制性检验测试资料由乙方按时检验后提供给甲方。

  6.1.13有权对乙方的班组民工工资发放方式进行审查及监管。

  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2.1乙方驻工地代表: 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的一切事宜。

  乙方还应配备其他13名项目管理人员,其配备的数量如下(名单由乙方进场时一并提供):

  班组执行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测量员(2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2人);水电工长(1人);大门口门卫(2人)以上人员须持证上岗,岗位证书由甲方压证管理。以上人员的工作考勤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每个月的出勤天数必须和项目部所有人员一致不得少于28天(2月份不得少于26天)。

  6.2.2乙方必须保证项目管理成员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随意更换上述人员,因除甲方要求更换的不作为人员、不可抗力或个人特殊原因需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以更换外,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5万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6.2.3乙方保证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再次转包,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必须承担所有违约处罚。

  6.2.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总承包方、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

  6.2.5严格执行攀枝花钢城建安公司、四川蜀龙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6.2.6乙方须保证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连续施工。

  6.2.7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种规章制度,设置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负责质量、安全。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应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

  6.2.8按成都市建委规定办理好施工的各种许可证(包括施工人员的各种许可证),如违反规定,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自备各种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包括测量工、大型机械操作工)且特殊工种需要持证上岗。

  6.2.9保证按每月的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因乙方原因每月完不成其中一项将视为违约,并按违约给予处罚,甲方保留劝其退场的权利,因退场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6.2.10将许可证和施工的人员登记造册,交甲方备案,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做工卡。并将身份证、做工卡复印件交工程承包人备案。

  6.2.1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与甲方共同商议并积极配合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降低工程成本。

  6.2.12提供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件和混凝土试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按规范及发包人见证由承包人现场制作,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制作及送样所需的费用及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3本工程钢筋配筋(包括预埋铁件、穿墙杆等)由乙方负责,其配筋单计划应提前10天交予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后进行加工。

  6.2.14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准时入场。

  6.2.15严格按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6.2.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形象工作的要求,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有关的工作;自备符合甲方形象工作及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费用自付。

  6.2.17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月形象进度报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8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砖混;

  2、建筑面积:约㎡(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

  二、承包方式

  土建工程总单包(即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负责范围

  甲方应提供水、电、路三通及所有建筑材料、回填。

  四、乙方承包范围

  1、基地平整、砼工程、砖砌体工程、木工搭拆(铁丝钉子自备)、钢筋工程、内外粉刷工程、楼梯粉刷上顶(一层、顶层、地坪)。

  2、乙方自备机械、脚手架。

  五、承包价格

  按每平方米元结算,隔热层按计算。

  六、质量要求

  七、付款方式

  1、基础完工付款

  2、每层砌体完工付款

  3、内粉完工付款

  4、外粉完工付款

  5、竣工验收合同后付清余款。

  八、施工日期:按120天计算,雨天顺延。

  九、安全问题

  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负。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9

  发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宁。

  一、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装修施工地点:____市____区(县)____路(村)____巷号____楼层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__

  4.装修施工内容:

  室别部位装修内容及要求备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6.总价款: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元,材料费____元,详见清单。)

  7.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___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和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采购的材料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品牌)单位数量质量等级单价(限购元以下)总价上述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购货发票,并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民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以倍补偿给甲方。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是,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计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计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部价款的%,计元;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计____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其它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工作

  ①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②指派(姓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③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④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

  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十、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0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1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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