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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时间:2025-02-09 21:53:11 合同 我要投稿

企业合同大全(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合同大全(6篇)

企业合同 篇1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XXXX XXXX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XXXXXXXXXX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XXXXXXXXXX.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XX年XXXX月XXXXXX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XX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 XXXXXXXXXX.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XX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XXXXXXXXXXXXXXXXXX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XXXXXXXX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XXXXXXXX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合同签订地:

企业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县商业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乙方:_______县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______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推进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________社借款1笔金额_____元,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_____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_____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_____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_____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县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合同 篇3

  合同编号:13746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始,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为期_______年。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为_______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在_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_工种。

  乙方必须完成的生产(工作)质量、数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1.乙方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小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__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3.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级。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奖金、补贴、津贴与本单位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享受的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_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此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甲方发给丧葬费__________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费_______元。

  5.乙方因工负伤,甲方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乙方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方法发给乙方因工致残抚恤: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发给乙方每月__________元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按乙方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抚恤费__________元。

  6.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__________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______元。

  7.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缴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为乙方转入养老保险专户。

  8.乙方粮户关系不转入甲方所在地。

  9.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1.下列情况,甲方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按乙方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抚恤费__________元。

  6.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展丧葬补助费__________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______元。

  7.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交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为乙方转入养老保险专户。

  8.乙方粮户关系不转入甲方所在地。

  9.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的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甲方发给乙方住房补贴__________元。

  2.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以及__________情况,可以在不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以及__________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富余生产人员,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以及__________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赔偿金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因开除、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调解,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选择:

  1.按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合同 篇5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 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 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合同 篇6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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