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考网>考生写作>应用文>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

时间:2023-05-25 14:53:38 应用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1

  X年xx月xx日上午九点左右,位于XX市河北区道的`新开河水厂宿舍楼x号楼x栋x室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分子踹开房门上亮进入室内,盗窃国库券x元。同日上午,该院x号楼x栋号新开河水厂职工李X(女,xx岁)在家被杀,韩中午下班回家发现厅内东西很乱,李X死在厨房内,身上多处伤痕,衣服不整,室内多出被翻动,财物损失不详。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李X被杀一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xx月xx日,得到北站个体出租汽车司机魏报告,xx月xx日下午x时分,有一男青年租车。在车上,该青年向司机透露了杀人准备外逃,形迹可疑。经司机指认,青年家住连云里栋号,并认出照片上的李与那青年相像。又经传讯李之母王,证实李捅了人,并将其子李送往北京,后李逃往广州。因此确定李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根据以上案情,以及《刑法》第x条和第x条之规定,李符合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道派出所

  x年xx月xx日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2

  暂住武进区雪堰镇漕桥的安徽人王女士最近有些郁闷,在送女儿上学的路上,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她被一条大黄狗撞倒,造成锁骨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虽然监控探头拍下了车祸发生的整个过程,但肇事方的特殊身份让交警部门颇感头疼。王女士说,这条大狗肇事后飞快奔入一街巷,估计狗主人的家就在附近。为了尽快破案,武进区交警大队雪堰中队印制了上百份协查通报,广泛征集破案线索。

  9月12日,王女士带着伤痛从安徽省枞阳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漕桥的暂住地,此后一直在家养病。昨天,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故的经过。9月2日清晨6时许,王女士开电动自行车送8岁的女儿去漕桥小学上学,离家200多米后,她突然看到另一个上学孩子脖子上的红领巾,顿时想起把女儿的红领巾忘在家里了,于是掉转车头回家。哪知,开出不到5米,王女士就看到街对面冲出一条大狗。"就是那种大草狗,土黄色的,很凶地朝我冲过来!"王女士赶紧刹车,但已来不及了,大狗一头撞上了前车轮,因为冲击力太大,电动自行车失控,母女双双摔倒。"当时我就昏过去了,也不知道过了多久才醒,醒过来时,我的一条腿还压在车子下面。"王女士拼命挣扎着拉出了腿,又忍着剧痛摸到女儿,看到女儿因为惊吓过度,双眼含泪,话都说不出,她非常心疼。此后,在两位热心老人的帮助下,王女士和女儿被送回了家。到家后,王女士本以为她和女儿一样,只是一些擦伤和软组织挫伤,但其婆婆很快发现,她的.锁骨异常凸起。于是,王女士被送入漕桥卫生院,初步检查为锁骨骨折。由于在常州治疗费用较高,第二天,王女士就被送回安徽老家,花近3万元做了手术。

  王女士说,9月3日,其婆婆曾到雪堰派出所报案。9月13日,她回常后的第二天,立即到雪堰交警中队报了案。9月15日,交警中队向社会发出上百份协查通报。记者看到,协查通报上称:"20xx年9月2日,6点47分左右,在漕桥好易购超市门口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狗离开现场。请知情者与雪堰交警中队联系。联系人……"记者就此与漕桥交警中队核实,一名冯警官表示案件正在侦破中。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王女士所说来看,大狗突然快速横穿马路,造成她无法避让被撞倒受伤,那么,狗主人应当负全责。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大狗是流浪狗,没有主人,那么就无法认定由谁来担责。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钟楼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市民孔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的路上,突然从绿化带里蹿出一条狗,一下撞到她的车前轮,孔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交警赶来后,认定狗主人担全责,但双方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孔女士将狗主人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孔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75.91元。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3

  20xx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xx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少要力图报案称:10月15日22时许,其妻子王在xx县xx镇xx小区附近走失,至今未归,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下落不明人员情况,王,27岁,女,身份证号码:xx,系xx县售货员,20xx年10月15日22时许,在中意小区附近走失,走失时上身穿白色外套,下身穿黑色裤子。家人已多方寻找,至今未联系上。

  请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协查,如有线索请与五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5212联系或与少要力图158487联系。

  x年xx月xx日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4

  本想骑摩托车载同学玩耍,不料撞上路上行人致其死亡。近日,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xx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金洪"牌二轮摩托车,载同学张某沿五河县小圩镇至申集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甄集村北段时,撞倒前方道路上推自行车同向行走的胡某,造成胡莫受伤,张某受伤。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相关文章:

安徽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1-10

安徽省劳动合同10-19

安徽省劳动合同9篇04-21

安徽省劳动合同8篇04-21

安徽省劳动合同11篇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