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范文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济合同 篇1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参考文献:
[1]肖璐.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J].知识经济,20xx(10):13-14.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xx,26(5):43-48.
经济合同 篇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实习期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期间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是学生的实习者,要等你毕业后才能和单位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的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经济合同 篇3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位于____市____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房屋,需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
同时约定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条件时,将该房屋产权转让与乙方。甲、乙双方就该房屋转让、借款事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月利息为__,借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借给甲方______(大写:_______)。
二、待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的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作为欲转让房屋产权的39;转让费。支付方式:本合同成立时,乙方支付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待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时,支付剩余的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
四、因甲方买房的全款均有乙方所出借,甲方自拿到该房屋钥匙起,同意乙方无偿使用、占有、居住、管理该房屋。由乙方确定该期限。
五、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时,即房屋(____市____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
1,逾期不办理,按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该产权变更登记,乙方无法实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30%的违约金,同时归还借款______且按照约定借款利率支付______借款利息。该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六、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前,乙方不得提前向甲方催要借款。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目的完成,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方基于借款______及利息的债权灭失。
七、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约束力,其近亲属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近亲属。
上述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涉及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款成立)。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合同 篇4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5
甲方:惠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工作单位:
乙方现住址: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与被担保人系 关系。被担保人系 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在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出现违法、违纪、违章现象,出现挪用公款、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被担保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自愿做 同志在惠丰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担保人,在此期间出现上述经济问题由我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材料及单位证明资料。
经济合同 篇6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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