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考网>考生写作>应用文>合同>工作合同

工作合同

时间:2024-08-15 01:25:38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工作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作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工作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工作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King(国王)街舞工作室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股东圈

  合伙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组织财产分配额:合伙人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有总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五。合伙人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占有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伙人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有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2、 按劳分配:因 工作室由三人合伙,所以值班每人平分4个月。不足四个月的以实际情况,三人共同协商。值班工资为全天30元(8个小时)半天工资为15元低于(低于8个小时)。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4、特别约定:鉴于工商税务照等均办理甲方名下,因此特别约定,对于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劳务纠纷,债务纠纷或意外伤害等情况下产生的经济赔偿(含罚款)均应有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共同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赔款(含罚款)应由个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分担,一方负担超出自己应付担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值班制度看第五条(全体合伙人)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投资人再加入与其竞争业务的合伙投资。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三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在___________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此协议所称施工安全范围包括施工车辆、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等设施安全。

  2.乙方应确保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在____________高速公路________方向___________公里进行安全施工作业。

  3.经标志核检合格的施工单位,乙方应按照《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施工车辆及现场安全标志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符,甲方有权不予发放《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4.乙方应设有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5.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应严格按照《__________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维护。

  6.乙方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调头、逆行。确需调头、逆行时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挥,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

  7.乙方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将施工车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不允许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8.乙方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必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9.乙方施工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进、出口,并设有专人负责。施工车辆进出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它过往车辆。

  10.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与防护栏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经指挥调度中心审批后,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

  11.乙方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零乱堆放,影响道路安全畅通。

  12.乙方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13.乙方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钩、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14.乙方作业区与车道之间应按照《___________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5.乙方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封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操作,应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它过往车辆。

  17.乙方施工车辆进出省内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中规定的有效时间及规定收费站出入,不得私自随意更改;未按照指定收费站及有效时间通行高速公路则正常缴纳通行费。

  18.乙方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中,接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将无条件接受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

  19.乙方未按照《__________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要求施工作业、使用中央活动护拦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将承担一切事故责任。

  20.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施工作业现场备案一份。

  21.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省高速公路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指挥调度中心(公章)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授权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作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工作合同 篇4

  经过整整一年的不懈努力,我公司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突破以往传统管理模式,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部门、中拍协、省拍协部门领导各项指标要求,严把合同信用关,使我公司在合同管理上了新的台阶,为以后信用体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首一年中,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总结如下:一、突破传统合同档案管理,采用科学化、专业化、程序化新式现代化管理模式:

  1.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合同章管理制度》、《合同文本领用制度》;

  2.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档案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3.采用工商管理局统一印发合同范本;4.合同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制。

  二、严格把关,对涉及法律、政策性条款等我公司能积极请示上级领导,及时沟通并查阅相关文件,以规避风险。

  三、对委托方、竞买人、买受人做到守信用,讲信誉,在社会各界树立起良好信誉和形象。

  四、每次拍卖会会前会后能及时备案,无一遗漏、真正达到一个规范企业基本合格标准。

  五、将每次拍卖会经审批后的'文件和标的资料能及时整理归档。

  六、我公司不仅能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还经常与“中拍协”、“省拍协”做技术、政策上沟通研究,使我们管理和运营上更上一层楼。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我们将一如既往,两手抓,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效益,更加加强合同在审批和执行中的跟踪管理,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我们会争取取得更大进步,再创辉煌。

工作合同 篇5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20xx年,×××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追求为市委、市政府,为主管部门和授权企业建立一流满意服务,获得了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广大授权企业的用心评价和充分信赖。

  一、坚持不懈地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20xx年,×××有限公司在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构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一是充分利用外派培训、集中学习、网络教育等形式进行重点学习。一年来,公司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学习班,公司领导在工作十分繁忙之中挤出时光,带头学习,述职报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派出兼职合同管理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忙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二是为员工发放有关《合同法》书籍,督促他们利用业余时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平时工作中强化宣讲各种合同、信用管理新政策,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机构建设是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20xx年,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构成了以公司领导为核心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此外,根据经营实际,公司还组建了一只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全部经过了专业培训,构成了公司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序运行机制。目前,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管理人员到位,信用合同管理架构已经基本确立。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注意发挥总公司、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作用,使其能够全程参加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的洽谈、起草,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核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合理合法、条款完备可行。

  目前,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潜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xx年,公司没有发生一齐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三、加强软贷款合同管理,为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0xx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公司成为沈阳市承接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软贷款的投放及管理平台。充分展示了我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在整个软贷款投放管理进程中,我公司共与18家项目单位、24个使用软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协议(合同)27份、担保协议(合同)27份,合同金额100亿元。这24个项目全部为沈阳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是我市实现“东北振兴、沈阳先行”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扎实搞好这项工作,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及时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补充,出台了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二是对证照、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印鉴、示范文本及法人授权书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置了专人管理。透过以上措施,不仅仅按期完成了软贷款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保证了软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目前,公司已经完成软贷款资金投放金额近8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

  四、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20xx年度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构成了共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透过建立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基本到达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省、市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一致认可,20xx年,公司先后顺利完成多笔总额数亿元的贷款及展期工作,并再次被沈阳市信用评级委员会授予AAA级信用单位的光荣称号。

工作合同 篇6

  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工作合同】相关文章:

工作合同07-11

食堂工作合同03-10

工作合同模板05-19

合同专员的工作职责01-13

工作合同范本03-27

工作劳动合同03-14

【精选】工作合同四篇05-07

关于工作合同范文12-14

设计工作合同04-08

合同续签工作总结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