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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4-12-03 03:19:15 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处理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处理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处理合同 篇1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 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 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处理合同 篇2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处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如何取得双倍工资?

  单位肯定是不会直接与员工结算双倍工资的,需如获得双倍工资肯定是需提起劳动仲裁的

处理合同 篇3

  摘要:20xx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收入; 建造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认与计量

  (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 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 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 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 合同预计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

  按原准则,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xx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 000万元) ×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

  按新准则, 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 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

  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需思考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 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 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具体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66-7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xx]22号, 20xx-07-05.

处理合同 篇4

  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很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处理合同 篇5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____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的瓦窑蒸汽发生器(位于____区____镇原砖厂内)的.水处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蒸汽发生器水系统使用pm型软水剂。

  2.双方互洽蒸汽发生器日(24小时)补水量(用水量)为____吨/日。经现场提取水样并分析,补给水水质硬度为____mmol/l。

  3.加药量:1.6~2㎏/日(50~60㎏/月)。

  4.价格及结算方式:采用包干的形式,____元/月(供软水剂两桶〈____㎏/桶×____桶〉,用户自提,付款提货)。

  5.服务期限:暂定为壹年。

  6.服务承诺

  使用pm型软水剂,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按时、按量加药,正常排污,保证连续使用的情况下,受热面平均垢厚大于____㎜以上,乙方负责提供清洗服务,费用全免。

  乙方对甲方的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使用情况由双方签字记录认可。对违反以上约定的任何一条,合同即废止。

  附:软水剂使用说明书。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处理合同 篇6

  生活污水处理合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 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 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处理合同 篇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处罚。

  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书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时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等留出时间。

  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遗忘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故意不签订。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字作为证据保存。

  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前两个环节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员工不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讲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可能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最好是及时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样才能避免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是因此而产生了纠纷的话,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

处理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合 同 书

  编 号:

  订立合同单位:建设单位:(简称为甲方) 设计单位:(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职责,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数量质量及主要内容: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1。 工程处理规模

  处理规模:20m3/d 2。进水水质:

  3。工程内容:

  4。工程质量:

  出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二级标准,即

  三、 工程地点:

  四、 承包形式:

  五、 工程总造价及内容:

  工程总造价大写:(人民币) 整 ¥ 万元 该造价包括:工艺、施工图设计费,设备安装技术指导费。

  六、 付款办法:

  自签订此合同即日起,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整(¥万元),乙方开始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待乙方完成工程设计及图纸后,将设计资料一次性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 万元)。

  七、 工程期限:合同签定一周内完成设计图纸。

  八、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并由原设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九、 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合同终止日期:至双方款项结清后合同失效。

  十、 合同份数:合同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一、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为乙方严守技术秘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技术资料示于他人。

  2、 甲方负责承担环保部门监测及验收费用。

  3、 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运行费用及环保部门厉行监测费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设备采购,甲方采购设备需满足设计要求。

  5、 乙方需保证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出水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6、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联络工作。

  7、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条款: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

  2、工期顺延条件:不可抗力。

  3、未尽事宜,可进行协商补充。

  甲 方(章)

  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章)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9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xx年)第七条规定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xx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0xx年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处理合同 篇10

  竞业限制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

  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用人单位的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会收取当事人一定的费用,那么劳动纠纷请律师要花费多少钱呢?

  劳动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律师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劳动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正确快速的解决劳动纠纷呢?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详细了解一下劳动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是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第三是仲裁程序。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是诉讼程序。

  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需强调的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纠纷最后解决的结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场纠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体到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劳动纠纷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证据,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书证就是劳动合同书,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此外,加班争议中的考勤表、工伤争议中的工伤认定书等,也是典型的书证。

  (2)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理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物证往往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做出认定。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物证包括销售提成款争议中的合同标的物、劳资双方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科学技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承载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在劳动争议中,电话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是最常见的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方都可以将证人证言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陈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实性和虚假性往往并存。因此,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时,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时, 具有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的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针对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事实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在劳动争议中,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或者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晶采取勘查、检验后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保全原始证据的手段。在劳动争议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

  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劳动纠纷维权的方式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劳动纠纷中怎样维权”了解有关劳动纠纷维权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维权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 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所包含的类型众多。究竟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

  1、工资的标准以及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

  3、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四个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纠纷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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