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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

时间:2024-07-25 14:22:30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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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检查督促各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注:本条括弧中内容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不必添加。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或者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的格式样本。

  2.2公司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2.3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资源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2.7凡各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3.劳动合同的期限

  3.1公司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3.1.1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3.1.2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3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内容

  4.1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或者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2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4.3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4.4公司特别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4.5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5.1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公司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4.5.2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4.5.3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4.5.4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5.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5.3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公司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6.2公司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3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6.3.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和征询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设立,国有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工会,若没有无需呈现)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6.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6.5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6.6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公司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公司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6.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书面形式要求:员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6.8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6.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

  6.10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6.11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所列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6.11.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调离手续完备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11.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6.11.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房手续。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须与公司签定续租契约,租金按市价收取,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6.11.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11.6离职职员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定《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协议》。

  6.11.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6.11.8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6.12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7.劳动合同管理

  7.1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7.2公司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应指定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7.4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由相关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长期妥善保留。

  7.5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附则

  8.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3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2

  目录

  1.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2

  3.职责 .......................................................................... 2

  4.管理内容 ...................................................................... 2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 2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 3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 3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 4

  4.5劳动合同的终止 ............................................................ 6

  4.6违约处理及经济赔偿 ......................................................... 6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7

  5.其他 .......................................................................... 7

  6.相关模版及表单 ................................................................ 7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版)

  1.目的

  为了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全体正式员工

  3.职责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终止事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

  4.管理内容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一经录用,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属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4.1.2公司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4.1.3新进员工于报到当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续,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公

  司对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4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2.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4.2.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4.2.3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薪酬主管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4.2.5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4.2.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2.6劳动合同变更时,由薪酬主管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薪酬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附件二),上报领导签批后,报送总经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办理相关劳动手续。

  4.3.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公司、双方同意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

  4.3.3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4.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的,累计或连续请病假超过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旷工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试用期填写基本资料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应聘时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实的,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胜任《岗位职责》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或岗位职责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内累计违反《员工手册》中甲类过失达4次,违反乙类过失达2次或违反丙类过失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员工在试用期或在入职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2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门。

  4.4.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4.5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 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除上述情况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合同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4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于20xx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

  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xx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签订的'各类购销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条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各类购销合同签订,禁止在其他范围盖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业务部门打申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交总经办留档;

  2. 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办专人负责刻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条公司合同专用章设专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门清单,保管人签字,总经办留档)。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到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处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交出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将合同专用章放置于办公室公共场合。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 合同专用章保管人要严格做好用章登记手册;

  3. 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合同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三章 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监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经办人员,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或指示,对具体

合同管理办法9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二、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合同管理办法10

  一、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专项分工、全面评审、分级管控、授权订立”的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重点环节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工作流程环节实行先专项、后综合;合同相对方选用环节实行先调查、后选择;合同文本起草环节实行先范本、后自拟;合同签署环节实行先评审、后批准;合同履行环节实行先签订、后履行;合同支付环节实行先结算、后付款。

  财务合同部为本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所涉及合同业务的部门为本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落实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要求;

  2、制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3、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合同的洽谈、资信调查、合同起草、签订、变更、履行、终止等管理工作;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合同评审及交底工作;

  5、建立合同管理综合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上报合同统计半年报、年报以及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6、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7、掌握合同履行状态,分析合同变化情况,判断合同风险因素,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8、参与本单位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及仲裁。

  (二)、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及职责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1、依据合同管理的要求,制定主责业务范围内专项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合同管理人员;

  2、负责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的可行性调研及条款的业务洽谈;

  3、负责组织本部门主责合同的评审,协调、落实参与评审部门对合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合同的交底。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移交事项,掌握合同的履行状态,判断合同变化可能引起的风险因素,适时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状态;

  6、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达到资料完整、签章齐全、记录准确,存放安全,查阅方便的管理要求;

  7、按规定对相应合同进行评审和审核;

  8、负责对本部门主责合同纠纷情况的调查,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及仲裁;

  9、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传递合同原件备案;

  10、负责收集各单位备案合同资料,并按照规定逐级对口上报。

  (三)、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种类分工

  1、物机部为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主责部门;

  2、运输技术部为机车车辆租赁、维修合同的主责部门;

  3、综合办公室为临时用地、租车、租房合同的主责部门;

  4、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合同的主责部门;

  未列明主责管理部门的其它合同,依据合同类型和主要内容,由业务关联性最密切的'职能部门主责管理。二、合同调查与起草

  (一)、签订合同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并对潜在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掌握对方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履约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资信调查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主管网站查询企业基本情况。留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报告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

  企业所在地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留存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其它资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需进行年检的证照对年检记录的有效性进行查验。

  (二)、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合同;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须要求对方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必须签订的,应经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同意。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用物资设备采购一律不得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洽谈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对往来的电报、传真、信函、图表、电子邮件、电文数据等作为合同资料妥善保存。

  (四)、起草合同文本时,应使用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合同示范文本的,参照国家管理机关发布的示范文本;无相关范本可供参考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定合同条款。(五)、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等我方占主导地位的合同,原则上必须使用我方合同文本。

  (六)、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同文本需使用打印格式。

  三、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指由主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预判合同是否满足合法合规性、经济性及技术可行性要求,提出具体修订或纠错意见并督促落实、评估合同风险并提示防范的管理过程。合同评审应成立合同评审小组,经理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任组员。

  合同评审按照专项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评审由各级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并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同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商务评审、专业技术评审及法律评审。

  经济商务和专业技术等方面内容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和管控范围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完成。主要考察合同内容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严密性。

  法律评审由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完成,主要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及其形式的合法性,并对合同内容的严密性提出建议。

  合同内容出现交叉,难以划分界限或明确定性的相关条款,各评审部门均应提出评审意见。

  合同评审主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

  (一)经济性。审查合同内容及合同目的是否完整体现和维护公司利益,有无漏项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条款等。

  (二)可行性。审查相对方技术条件是否满足需求,资信状况是否真实,履约能力是否有保障,履行方式是否可行,相关风险是否受控等。

  (三)严密性。审查条款是否完整齐备;违约责任是否清晰可执行;文字用语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歧义性条款;是否存在合同陷阱;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等。

  (四)合法性。主体合法,审查签约各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签约人是否取得相关授权;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或显失公平情形;形式合法,合同文本格式、文字无误、签约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合同评审采用公司内网平台合同评审业务流程进行,由组织评审部门经办人在内网平台合同评审业务流程发起,填写电子版合同评审表,上传合同电子文本进行评审。凡重大、疑难、复杂的合同,必须采取会议方式评审,评审后再行发起网上流程。

  合同评审流程结束后,组织评审部门具体经办人应采用截图或照片形式将电子版合同评审表整理归档。

  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合同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评审,应给予评审部门合理的工作期限,一般合同为2个工作日,重大、复杂合同为3个工作日。评审部门在不迟于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合同分级管理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公司主责该项业务的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按照合同审批流程办理签字用印手续。若该合同业务由公司所属单位主责发起,该单位应先行组织评审,评审后报公司相应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办理签字用印手续。

  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各单位组织评审后,将本单位电子版合同评审表、待评审合同文本及相对方资信资料一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合同专用章使用流程办理用印手续。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应当进行合同审批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进入系统的单位,所有合同必须上报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按照系统的审核要求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公司层面的合同评审。进入系统后,在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时,应将本单位及公司评审表一并上传系统。

  五、合同订立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其他任何人无权签订;禁止代理人再转委托他人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合同。

  委托代理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期限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身份信息,加盖公司的公章。

  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办理,按照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执行。

  各单位均不得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合同担保。

  采用格式合同时,应对条款中空白处认真填写,空白处无内容时,使用横线划除或填写无内容字样。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限确需超过三年时,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批准。

  对一批采购价值大于2万元以上或交货时间大于3个月的物资采购,须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订立,经办人员须在合同末页签字署名。对无法签署经办人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在台帐中注明,使合同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情况下严禁未签合同先进场、先实施。

  各单位主责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在内网平台发起合同评审流程前,向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编号;按照年度划分进行连续编号。合同对方已有编号的我方仍需进行编号管理。

  所有签订后的合同需向法律部备案一份原件。以下合同还需由公司相应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一)劳务分包合同总价超过xx万的;

  (二)劳务分包补充合同一次性调整价值在xx万元以上或者进行两次调整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价值超过xx万元以上的;

  (四)物资或设备租赁合同超过xx万元以上的。

  六、合同用章

  法律部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我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邮寄给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或交由相对方业务人员带走。

  合同相对方签章完成后,各单位将合同文本按签约份数报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由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办理用印事宜。

  上报用印的合同文本,必须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包括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签字、电子邮箱、日期等,不得有空白项。

  各单位在申请用印前,对合同评审审核意见与修改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并在《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中进行确认;凡合同文本无故不采纳评审审核意见或未附《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的,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印手续。

  合同文本必须加盖骑缝章或签约人每页小签;合同末页无条款时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七、合同履行

  (一)、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当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时,不得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的主责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非一个部门的,必须进行合同交底工作,办理合同资料的移交、确认。合同交底需书面形式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的内容包括:合同名称与主体、合同投标与报价、工程数量与工期、承诺与目标、工程的特点与重难点、合同的风险控制要点与因素、合同的交底与接底人、交底时间及所移交其它资料等内容。

  其它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价格、期限、合同风险因素及控制要点、合同的交接底时间、移交资料及签认等内容。

  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件、电报、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记录等均为合同资料组成部分。收发合同文件要有记录簿签认,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做好管理工作。

  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沟通履行中的主要变化,保持信息畅通,步调一致。尤其对工程的调价、索赔条款,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早部署,有效组织。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发现合同履行异常时,应及时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沟通、分析,必要时经单位同意向合同相对方进行书面函告。当合同履行可能出现严重违约或潜在纠纷时,应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的准备工作。

  当我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明确答复的限期及有关事项。可能引起争议纠纷的合同,同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资料。

  各单位要按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合同管理有关资料。

  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应组织各合同管理部门认真清理项目合同。对部分仍在执行或存在遗留问题的合同,要重点保存给予说明。人员撤离时将合同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交接,妥善保管。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在未经落实、沟通、批准的情况下,在对方的资料上签字、盖章。

合同管理办法11

  1、目的

  为确保满足客户的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价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合同、订单、技术协议、标书的评审工作。

  3、评审权限(责任)

  3.1 技术中心

  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 制造中心

  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 供应部

  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 品管部

  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 财务部

  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务室

  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 营销中心

  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评审方式

  合同评审方式有授权评审和会议评审二种方式,实际评审中具体 采用的评审方式由营销中心根据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的实际情况决定。

  4.1授权评审

  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 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 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 会议评审

  4.2.1 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 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 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 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 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合同管理办法12

  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学院声誉,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 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就业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所在书院初审后,上报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所在书院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 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是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学生所在书院初审,向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2.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签约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发展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院管〔20xx〕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

  附件1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doc

  附件2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doc

合同管理办法13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监督 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xx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合同管理办法1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15

  按照国家医保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的要求,省医保局出台了全省医保医师管理办法,阜阳市医保局根据省医保局的文件要求,出台了《阜阳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该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是按照上级要求,经过市政府同意,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启动会,也是宣传医保医师政策,做到人人知晓,更好地规范医师的诊疗行为,加强自律的业务培训会。

  下面,就做好这项工作,我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台《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意义

  1、出台《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填补了我省、我市医保管理工作方面的一项空白。

  我国已建立覆盖全民的医保制度,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在《社会保险法》、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有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医保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医生本人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权利,承担基金支出的风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梳理了医生需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建立了一个责权利相对更加明晰的制度,是我省、我市医保制度的一项完善和发展。

  2、出台《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推进了我省、我市医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在医保管理的实践中,我市针对医生诊疗活动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也先后采取过夯实医生责任、明确首诊负责制度、个人违反医疗常规开具医嘱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暂停医生医保处方权等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地自行开展的,并没有上升到全省统一执行的层次。省、阜阳市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加强医生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撑,做到了有章可循,是我省医师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3、出台《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医生在医保基金管理中作用。

  医保基金是群众筹资、政府补助,老百姓合作看病的救命钱,表面上看医保部门是管理者,负责支出,但实际上真正的支出使用主体是我们每一位白衣工作者。因此调动医生参与基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一直是各地医保工作探索的重点。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医保医生做得好有奖励,做错了有处罚,改变了以往医保制度中对医生只罚不奖的惯例,这是办法设计上的亮点,相信今后还将有更多奖励政策出台。要通过制度的设计,鼓励医生为医保患者优质服务,把医保基金花在刀刃上,节约不合理支出,让医疗回归本质,不再向钱看。

  二、认真抓好《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1、准确把握《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次出台的.《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具有鲜明的医保特色。一是明确医保基金的使用主体是医保医师,非医保医师不能从事医保患者的诊疗工作;二是明确了医保医师的诊疗行为规范,即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三是明确了医保医师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关系,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是协议管理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就是说按照医保医师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开展诊疗行为,不得违反协议。四是增强了违约行为处罚的严肃性,由于全省执行一个管理办法,并且全省联网,医保医师违规处罚记录,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宣传实效。

  《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的主体是各位医师,而各位医师又承担着繁重的医保患者的治疗任务,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认真学习与自身业务紧密相关的政策,学深悟透,做优秀医保医师,不做负面典型,是落实好办法的前提。因此切不可办法马马虎虎一学了之,医师协议简单一签了之,学完签完抛之脑后,等被处罚当典型后说不知道,埋怨这埋怨那。各个医疗机构要多次组织学习,医保局要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学习,结合案例说法,加强警示教育。要把学习贯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医保工作重点。

  3、尽快组织落实医保医师签订协议工作。

  按照阜阳市医保局要尽快推进办法落实的整体要求,市医保局要明确专人,迅速开展培训,教会各医疗机构如何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医保局的要求,学习好办法,签订好协议。由于是首次启动这项工作,要确保按标准符合条件全覆盖,不漏一人,所有医保医师都要纳入协议管理。

  4、加强监管,部门联动,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医保医师办法的落实主体是医保局,但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健委。市医保局要加强与卫健委的对接,拧成一股绳,共同形成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套取浪费医保基金的震慑力量。各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受医保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具体管理工作的直接主体,要充分发挥作用,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本医共体医保基金的安全,当然也要对本医共体内的医保医师履行监管职责。要坚持有奖有罚,各级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医保医师。对查实的违反协议的医保医师,也要严格追究责任,按办法要求严格处理,不能手软。医保医师如果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除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逐级上查,严肃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防止医保医师管理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生。

  总之,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切实把《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落实好,把医保基金管理好,努力开创医保工作新局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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